被处罚人:苍溪陵江谯兴凯口腔诊所(负责人:谯兴凯,男,汉族,出生:1965年**月,住址: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65****,联系电话:139****933)
地 址:苍溪县陵江镇解放路西段166号
2020年9月24日我局已对你诊所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诊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和照片等为证。
你诊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的规定处罚,你诊所没有从轻或从重的情形,故对该违法行为予以一般裁量,依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罚款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占最高数额的40%以下,一般占最高数额的40%到70%,从重占最高数额的70%以上,不高于最高数额”的规定裁量罚款,责令你诊所立即改正,并给予你诊所警告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诊所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罚。你诊所没有从轻或从重的情形,故对该违法行为予以一般裁量,依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罚款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占最高数额的40%以下,一般占最高数额的40%到70%,从重占最高数额的70%以上,不高于最高数额”的规定裁量罚款,责令你诊所立即改正,并给予你诊所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0年11月17日向你诊所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苍卫医罚告字〔2020〕31号),你诊所签收并写明放弃陈述与申辩。
综上所述,我局责令责令你诊所立即改正,并对你诊所作出警告,合并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苍溪县农商银行营业部罚没款专柜(先到苍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开具缴款单后再到苍溪县农商银行网点交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溪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