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沈建道,男,汉,家住苍溪县东溪镇井塘村。身份证号:51082419700504****,电话号码:1345845****。
被处罚人:陈中新,男,汉,家住苍溪县东西镇人民东路。身份证号:50182419670709****,电话号码:1894288****。
被处罚人:沈荣道,男,汉,家住苍溪县石灶乡中山村。身份证号:51082419621230****。
被处罚人:姚利宗,男,汉,家住苍溪县陵江镇西江路。身份证号:51082419580429****。
被处罚人:王怀明,男,汉,家住苍溪县东溪镇天井村。身份证号:51082419660206****。
被处罚人:陈 丽,女,汉,家住东溪镇人民东路北泉居委会。身份证号:51082419790620****。
被处罚人:沈华道,男,汉,家住东溪镇天井村。身份证号:51082419740101****。
经查:沈建道等7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2年4月在东溪镇人民西路下段313号(三花村八组)联合建房,2012年12月完工,共建地上6层(第1层商业),孔桩基础,砖混结构,建筑面积为2649.39平方米(房屋面积由广元市国瑞房产测绘有限公司测绘)。2015年5月15日四川省坤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沈建道等7户私人住宅楼安全性综合评定为Bsu,主体结构安全”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目前该栋住宅楼已投入使用。2020年8月1日四川开元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沈建道7等户住宅楼项目工程总造价为982874.00元的结算审核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20年7月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沈建道询问调查制作的《案件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的陈述,证明当事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活动。
2.2020年7月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陈中新询问调查制作的《案件调查执询问笔录》。当事人的陈述,证明当事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活动。
3.2020年7月2日,当事人陈中新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房屋面积测绘报告》等相关资料复印件。书证,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情况。
4.2020年7月2日,当事人陈中新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证明该栋住宅楼安全性综合评定为Bsu,主体结构安全。
5.2020年7月2日,当事人沈建道提供东溪镇沈建道等7户住宅楼关于纳入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请示。
6.2020年7月2日,当事人陈中新、沈建道等户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本案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7.2020年7月2日,当事人陈中新提供沈建道等7户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委托陈中新处理所有相关事宜,证明当事人是本案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8.2020年7月6日,我局向苍溪县自然资源局出具《关于陈中新等户违法建设规划认定的函》,要求证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是否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9.2020年7月3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东溪镇花园村四组组长李超询问调查制作的《案件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活动。
10.2020年7月3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施工人员催咸文询问调查制作的《案件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活动。
11.2020年8月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陈中新住宅楼《现场检查(勘验)记录》并现场签字确认、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客观事实。
12.2020年8月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陈中新住宅楼位置图并现场签字确认,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客观事实。
13.2020年8月2日,当事人陈中新提供联合建房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报告,证明当事人2012年所修建的房屋的工程总造价。
14.2020年10月28日,苍溪县自然资源局出具《关于陈中新等户违法建设规划认定的函》,证明当时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且均得到你们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本机关认为:
你们的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2020年10月28日,经苍溪县自然资源局出具规划认定意见:沈建道等7户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其用地符合《苍溪县东溪镇总体规划》,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2020年11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们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并告知你们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们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申辩和听证的权利。鉴于你们修建的住宅楼被纳入县涉建领域历史遗留问题要求坚持民生优先,切实解决具体问题,着力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进行处理,且执法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够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本机关对你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工程总造价5%肆万玖千壹佰肆拾叁元柒角(982874.00元/元×5%=49143.7元)的罚款。(工程总造价由四川开元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行苍溪县支行,帐号2309446729219500913,地址: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们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