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杨富林,身份证号码:51082419520401****,男,68岁,党员,小学文化,家住陵江镇北门社区。
被处罚人:张光会,身份证号码:51082419550718****,女,群众,小学文化,家住陵江镇北门社区。
被处罚人:杨 曦,身份证号码:51082419770826****,男,群众,初中文化,家住陵江镇北门社区。
经查:你们于2019年10月28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地上3层,建筑面积298.8平方米。2019年12月在苍溪县陵江镇北门社区四组132号原址改建住宅楼,2020年4月完工。依据2020年4月30日苍溪县慧源测绘公司出具的测绘报告显示,测绘为地上3层,建筑面积317.11平方米,实际建设超规划许可批准的建设面积18.31平方米,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修建房屋。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20年5月1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杨富林询问调查制作的《案件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的陈述,证明当事人办理手续和建设现状,当事人证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2.2020年5月13日,当事人杨富林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面积测绘报告》等相关资料复印件。书证,证明当事人实际建设情况与审批的内容不。
3.2020年5月13日,当事人杨富林、张光会提供身份证及户口证明等相关资料复印件。是本案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4.2020年5月1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张光会询问调查制作的《案件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的陈述,证明当事人办理手续和建设现状,当事人证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5.2020年5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制作杨富林住宅楼并现场签字确认《现场检查(勘验)记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超建面积的客观事实。
6.2020年5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北门社区四组组长徐秀华询问调查制作的《建设监察执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7.2020年6月2日,苍溪县自然自然资源出具《关于杨富林违法建设规划认定的函》,证明当时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且均得到你们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本机关认为:
你们的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行为。2020年6月2日,苍溪县自然资源局出具《关于杨富林违法建设规划认定的函》,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2020年11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们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并告知你们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们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鉴于你们主动到我局要求对超建的房屋面积进行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工程造价5%壹万肆仟柒佰肆拾伍元陆角(317.11㎡×930元/㎡×5%=14745.6元)的罚款。(该罚款依据由《四川恒正造价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苍溪县城区建筑工程房屋造价综合估价表》第二项住宅六层内、桩基础、砖混930-1030元每平方米,该房屋面积依据由《苍溪县慧源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提供所得)。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行苍溪县支行,帐号2309446729219500913,地址: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们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