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谢廷超,男,身份证号码:51052119731216****。
经查明,你未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相关手续于2020年10月23日下午在陵江镇解放路西段120号“俏”服装店外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从事促销活动。占用城市道路长3米、宽2米,面积为6平方米。且执法人员多次告知要求改正仍不改正。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20年10月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由当事人谢廷超现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地理位置图。现场勘验、照片、书证,证明当事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活动的客观事实。
2.2020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谢廷超询问调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谢廷超提供了其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谢廷超的陈述材料,证明其经执法人员多次告知仍不改正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主观事实。当事人身份证,证明谢廷超是本案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且均得到你的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本机关认为:
你占用属公共场地的城市道路进行促销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2020年10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告知其限期清除占用城市道路进行促销活动摆放的礼品。2020年11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并告知你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权利。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贰佰元整(¥200.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行苍溪支行,帐号:2309446729219500913,地址: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定期间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但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强制执行。
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