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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苍农(农药)罚〔2020〕第7号]
时间:2020-11-26 来源: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打印 关闭本页

当事人李霞,女,现年39岁,汉族,身份证:510824********2566,住址:四川省苍溪县浙水乡红旗村;门市部名称:苍溪县鸿霞农资门市部,经营地点:苍溪县陵江镇回水场42号,联系电话:182****5025。

当事人李霞经营劣质农药一案,经苍溪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2020年7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苍溪县鸿霞农资门市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柜存放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并现场对该农药进行抽样取证。2020年8月3日,报经本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2020年9月18、28日,10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抽样取证的农药进行拍照由当事人确认,在执法大队办公室对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调查,提取了当事人涉案农药购销台帐,当事人对己销和未销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违法所得、货值金额进行确认。

经查明:2018年4月10日,当事人从苍溪县瑞丰植保有限公司以每袋1.00元的价格购进“50%吡嘧·二氯喹可湿性粉剂”农药50袋,在保质期内以每袋2.00元的价格销售15袋,库存35袋。2017年5月15日从苍溪县大方农业有限公司以每袋1.70元的价格购进“22%氯氟·毒死蜱水乳剂”农药100袋,以每袋3.00元价格销售60袋,库存40袋。违法事实认定理由如下:

1.2020年7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柜存放经营浙江天丰生物科学有限公司生产的“50%吡嘧·二氯喹可湿性粉剂”农药,农药登记证号PD20140594,生产日期2017年2月4日;江苏剑牌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22%氯氟·毒死蜱水乳剂”农药,农药登记证号PD20130178,生产日期2017年1月12日,以上2个农药产品标签标注保质期均为2年,超过了质量保证期。

2.当事人货柜存放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为劣质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质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3.当事人在农药超出质量保证期间,以每瓶3.00元价格销售“22%氯氟·毒死蜱水乳剂”农药33袋,获得违法所得99.00元,“50%吡嘧·二氯喹可湿性粉剂”农药未销售,库存7袋(以上库存均含抽样取证农药);超出质量保证期间已销和库存农药按销售标价计算货值金额共计190.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农药经营许可证和培训合格证复印件4页,证明当事人是承担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和负责人经过培训合格的身份。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和检查照片5页,证明当事人货柜存放经营涉案农药包装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有效期和未销数量等内容。

证据三:抽样取证和涉案农药照片7页,证明当事人货柜存放经营超过质量保质期农药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证人询问笔录和询问照片22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超过质量保质期农药的来源、数量、价格等情况进行询问调查、取证。

证据五:涉案农药证据提取购进凭证、购销台帐、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核实统计8页,证明当事人购销农药时间、数量、价格记入台帐,存放经营超过质量保质期农药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

2020年10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苍农药农告〔2020〕第7号),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及其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 1000 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 2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本机关责令停止经营劣质农药,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99.00元;

二、没收“50%吡嘧·二氯喹可湿性粉剂”农药35袋,“22%氯氟·毒死蜱水乳剂”农药7袋(均含抽样取证农药);

三、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99.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苍溪县农业农村局领取《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缴款书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或广元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苍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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