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7月21日 星期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详情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苍农(农药)罚〔2020〕第8号]
时间:2020-11-26 来源: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打印 关闭本页

当事人:苍溪县君盛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义君

经营地点 :苍溪县陵江镇北门沟路483号

联系电话:180****3883

当事人苍溪县君盛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劣质农药一案,经苍溪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2020年8月20日,本机关收到广元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对2020年农药市场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进行查处的通知》(广农函〔2020〕172号)和《检测报告》(No2020-140),判定所检苍溪县君盛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 “77.5%敌敌畏乳油”农药不合格。2020年9月4日,本机关抽派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门市部及库房现场检查。2020年8月2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2020年9月7日,报经本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2020年9月23日、10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抽样检测留存的农药进行拍照由当事人确认,在执法大队办公室对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调查,提取了当事人涉案农药购销凭证、台帐,当事人对己销和未销劣质农药获取违法所得、货值金额进行确认。违法事实认定理由如下:

1.当事人经营河南沈丘县农药厂生产的“77.5%敌敌畏乳油”农药,经广元市综合农产品质量检验监测中心监督抽查,检测实测结果51.05%,判定为不合格农药。2020年9月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门市部及库房现场检查,发现存放经营“77.5%敌敌畏”农药16瓶,生产日期及批号2020/03/06,生产企业河南沈丘县农药厂,为监督抽检农药同一批次。

2.当事人经营2020年3月6日河南沈丘县农药厂生产的“77.5%敌敌畏乳油”农药,产品质量未达到标准,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第(一)项“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规定。

3.2020年4月9日,当事人从河南省沈丘县农药厂以每瓶9.75元的价格购进“77.5%敌敌畏乳油”农药100瓶,以每瓶11.00元的价格销售了80瓶,获取违违法所得880.00元,库存20瓶(含抽样4瓶)。当事人经营和库存“77.5%敌敌畏乳油”劣质农药按销售标计算,货值金额共计1100.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农药经营许可证和培训合格证复印件4页,证明当事人是承担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和法定代表人经过培训合格的身份。

证据二:广元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对2020年农药市场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进行查处的通知》,农药产品质量监测抽样及照片,《检验报告》、送达回证及照片1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77.5%敌敌畏乳油”农药监督抽样检测为不合格农药,要求依法查处,并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3页,证明当事人货柜存放经营劣质农药包装标签标注的名称、生产单位、生产日期和未销数量等内容。

证据四:当事人、证人询问笔录和询问照片20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来源、数量、价格等情况进行询问调查。

证据五:涉案劣质农药包装标签照片4页,证明当事人货柜存放经营劣质农药包装标签标注的内容。

证据六:涉案农药购销凭证台帐,违法所得、货值金额核实统计7页,证明当事人购销劣质农药时间、数量、价格记入台帐,存放经营劣质农药获取的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

2020年10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苍农农药告〔2020〕第8号),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及其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第(一)项“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之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000 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 8000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劣质农药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880.00元;

二、没收“77.5%敌敌畏”农药20瓶(含抽样4瓶);

三、并处罚款(人民币)82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908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苍溪县农业农村局领取《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缴款书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或广元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苍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11月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Scan me!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地图 | 帮助说明|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240001 蜀ICP备11026878号-2 川公网备5108240200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