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苍溪县智名电机维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824MA6B94X08W),经营者:代之明,男,34岁,家住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古梁村,身份证编码:51082419860707****,联系电话:1588356****。
经查明,2020年11月16日发现当事人在陵江镇三清街333号至335号门市内从事拆改电机等经营活动时,产生了刺鼻性油漆味等废气,影响了住宅区内居民的正常生活。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20年11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由当事人杨廷雪现场签字确认的《现场勘验记录》、现场照片、地理位置图。现场勘验、照片、书证,证明当事人影响了住宅区内居民的正常生活的客观事实。
2.2020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杨廷雪询问调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代之名提供了其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代之明的陈述材料,证明其影响了住宅区内居民的正常生活的主观事实。书证,证明代之明是本案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且均得到你的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本机关认为:
你于2020年11月16日发现当事人在陵江镇三清街333号至335号门市内从事拆改电机等经营活动时,产生了刺鼻性油漆味等废气,影响了住宅区内居民的正常生活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2020年11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限期(1)清除占道物品。(2)对刺鼻性油漆味等废气污染采取相关措施,防止影响居民正常生活。2020年12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并告知你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权利。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贰佰元整(¥200.00)。
2.责令在从事废气的经营活动时,采取过滤等相关措施,不得影响住宅区内居民的正常生活。
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行苍溪支行,帐号:2309446729219500913,地址: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定期间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但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苍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