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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苍溪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苍环罚〔2020〕6号)
时间:2020-12-09 来源:苍溪生态环境局 打印 关闭本页

四川欣鸿宇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73160970-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魏海锐   身份证号码:51138119830620****

地址:苍溪县苍溪经开区紫云工业园

我局于2020年9月1日至10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四川欣鸿宇食品发展有限公司COD在线监控设施已被拆除,返厂维修时间已逾1月,导致COD数据恒定为零。

以上事实,有 1.环境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表;2.现场检查照片;3.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检查表-废水;4.勘验笔录照;5.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0月23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苍环罚告字〔202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至今你单位未提出陈诉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广元市生态环境局《加强生态环境执法助力复工复产“六条措施”》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自动监测设施故障须及时书面报告,及时维护更换,确保数据正常传输 。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或者广元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元市苍溪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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