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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苍自然资案处〔2020〕57号)
时间:2020-12-24 来源: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被处罚人:东溪镇北泉社区三组,组长:胡光仁,男,67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0824************,住址:四川省苍溪县东溪镇人民西路北泉居委会三组**,电话号码:158****4678。

违法地址:四川省苍溪县东溪镇北泉社区三组

案 由:非法转让集体土地

2020年6月23日,我局对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转让苍溪县东溪镇北泉社区三组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5月未经批准非法转让苍溪县东溪镇北泉社区三组1027.14平方米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其中建制镇面积622.39平方米,内陆滩涂404.45平方米,622.39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调查笔录

3.转让协议

4.转让费用收据

5.身份证复印件

6.现场照片

7.现场勘测图

8.土地利用现状示意图

我局已于2020年7月7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和《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土地部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15日内收回非法转让的1027.14平方米集体土地使用权。

2.没收非法转让所得80000元。

3.并处非法转让所得18%的罚款,共计80000×18%=144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15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人民政府非税收入集户缴纳(开户银行:工行苍溪支行,账号:2309446729219500913。中国农业银行苍溪城郊分理处,账号:22286201040001652)。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法政府或广元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 程 洪 平

电 话: 0839-5226166

地 址: 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 11 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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