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向茂荣,女,64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0824************,住址:四川省苍溪县龙山镇白马街******,电话号码:187****1586。
违法地址:四川省苍溪县龙山镇董永村二组
案 由:非法占地
我局于2020年8月7日,对你户未经批准占用苍溪县龙山镇董永村二组集体土地建住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户于2009年转为城镇户口,2020年7月未经批准占用龙山镇董永村二组集体土地115.92平方米(基本农田77.28平方米、林地38.64平方米)建住房,该宗地全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照片
2.询问笔录
3.调查笔录
4.身份证复印件
5.户口簿复印件
6.土地利用现状示意图
我局已于2020年11月12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土地部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龙山镇董永村二组115.92平方米集体土地。
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龙山镇董永村二组的115.92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处非法占用的77.28平方米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2倍(42元/m2)的罚款,处非法占用的38.64平方米林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77.28×42+38.64×30=4404.96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15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人民政府非税收入集户缴纳(开户银行:工行苍溪支行,账号:2309446729219500913。中国农业银行苍溪城郊分理处,账号:22286201040001652)。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法政府或广元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 程 洪 平
电 话: 0839-5226166
地 址: 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 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