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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苍自然资案处〔2020〕73号)
时间:2020-12-24 来源: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被处罚单位:苍溪县荞子坝加油加气站,法定代表人:袁天强,男,51岁,汉族,住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文化路,身份证号码:510824************,电话号码:138****1815。

违法地址:苍溪县永宁镇平桥村六组。

案 由:非法占地

我局于2020年10月27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加油加气站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2020年5月未经批准占用永宁镇平桥村六组国有土地665.25平方米建加油加气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笔录

2.现场照片

3.调查笔录

4.市场主体名称预先登记告知书

5.委托书

6.苍溪县自然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

7.规划条件通知书

8.红线图

9.收条

我局已于2020年11月10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土地部分)的相关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65.25平方米国有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665.25平方米国有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并处非法占用的665.25平方米国有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合计壹万玖仟玖佰伍拾柒元伍角(小写:665.25×30=19957.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15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人民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缴纳(开户银行:工行苍溪解放路支行,账号:2309446729219500913;中国农业银行苍溪城郊分理处,22286201040001652;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8080120005245617)。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或广元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苍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程洪平

电话:0839-5226166

地址: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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