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苍溪县高坡镇卫生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7244513047244,法定代表人:黄德强,男,35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0824************,住址:四川省利州区两桥街56号********,电话号码:135****4185。
违法地址:四川省苍溪县高坡镇双凤社区二组
案 由:非法占地
2020年11月2日,我局对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苍溪县高坡镇双凤社区二组集体土地修建高坡镇卫生院住院部综合楼及附属设施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09年11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苍溪县高坡镇双凤社区二组集体土地819.48平方米修建高坡镇卫生院住院综合楼及附属设施,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调查笔录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现场照片
6.测绘图
我局已于2020年11月9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土地部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819.48平方米集体土地给高坡镇双凤社区二组。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819.48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3.并处非法占用的819.48平方米集体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819.48×10=8194.8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15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人民政府非税收入集户缴纳(开户银行:工行苍溪支行,账号:2309446729219500913。中国农业银行苍溪城郊分理处,账号:22286201040001652)。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法政府或广元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 程 洪 平
电 话: 0839-5226166
地 址: 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 11 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