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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苍自然资案处〔2020〕76号)
时间:2020-12-24 来源: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被处罚人:苍溪县梨仙湖湿地公园事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724054119162U,法定代表人:罗宏成,男,45岁,汉族,身份证号码:320113************,住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文化路,电话号码:1354716****。

违法地址:陵江镇回水社区一组

案 由:非法占地

我局于2020年11月28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占用陵江镇回水社区一组集体土地建设苍溪县嘉陵江城区段河道综合治理工程项目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单位于2018年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陵江镇回水社区一组集体土地5431.02平方米建设苍溪县嘉陵江城区段河道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其中:硬化水泥空坝占地面积4894.57平方米,厕所占地面积536.45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图

2.现场照片

3.询问笔录

4.调查笔录

5.土地利用项目用地基本农田示意图

6.土地利用项目用地规划示意图

7.土地利用项目用地现状示意图

我局已于2020年11月30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土地部分)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431.02平方米集体土地给陵江镇回水社区一组;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431.02平方米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并处非法占用的5431.02平方米集体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54310.2元(大写:伍万肆仟叁佰壹拾元贰角)。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15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缴纳(开户银行:工行苍溪支行,账号:2309446729219500913)。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元市自然资源局或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程洪平

电话:0839—5226166

地址: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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