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保留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款内容 | 制定机关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
1 | 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参加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经业务技术考核合格的证明 | 用于护士新办执业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护士执业注册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卫规〔2019〕9号)第八条:“首次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具备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在省内二级以上综合或教学医院参加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
卫生部、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县卫健局 | 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 |
2 |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出具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认定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一)具有医师执业证书;(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四)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五)按规定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 卫生部 | 县卫健局 |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 |
3 | 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3年以上证明 | |||||
4 | 近1年内我省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连续6个月以上培训考核合格证明(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需提供) | 医师新办执业注册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县卫健局 | 我省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 |
5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培训、考核证明 | 医师执业证书变更 |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卫医发〔2002〕3号)“二、医师注册后申请变更同一类别其他专业作为执业范围时,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或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 |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中医管理局 | 县卫健局 |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 |
6 | 互联网诊疗相关核心信息系统的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证明材料 | 医疗机构执业审批(新办)(县级) |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相关工作的通知》(川卫函〔2019〕100号) “一、严格准入审批(一)审批事项。对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实行准入管理,纳入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许可事项。相关准入事项的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方式等信息详见办事指南(可在“四川政务服务网”下载,网址:http://www.sczwfw.gov.cn)。” |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 县卫健局 | 公安机关 |
7 |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诊疗科目和医师、护士名册;医师或护士在国家医生、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结果证明材料和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证明材料 | 医疗机构 | ||||
8 | 第三方机构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 市场监管部门 | ||||
9 | 互联网诊疗相关核心信息系统的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证明材料 |
医疗机构变更(承诺件)(县级) |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相关工作的通知》(川卫函〔2019〕100号) “一、严格准入审批(一)审批事项。对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实行准入管理,纳入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许可事项。相关准入事项的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方式等信息详见办事指南(可在“四川政务服务网”下载,网址:http://www.sczwfw.gov.cn)。” |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 县卫健局 | 公安机关 |
10 | 医疗机构人员名录及卫生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和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 县卫健局 | 医疗机构 | |||
11 | 健康体检执业医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职称证书》;执业护士《护士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卫技人员专业技术资质证明 | 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健康体检(县级) | 《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77号)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开展健康体检。(一)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二)登记的诊疗科目至少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和医学检验科;(三)至少具有2名具有内科或外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每个临床检查科室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四)至少具有10名注册护士;(五)具有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六)具有符合开展健康体检要求的仪器设备。” | 卫生部 | 县卫健局 | 人力资源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12 | 变更服务对象的证明材料 | 医疗机构变更(即办件)(县级)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卫生部 | 县卫健局 | 医疗机构 |
13 | 变更所有制形式的证明材料 | |||||
14 | 变更名称的证明材料 | |||||
15 | 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免职证明文件 | |||||
16 | 处方权医师、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合格及授权证明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新办审批 |
《关于印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5〕421号)“四、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办理《印鉴卡》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印鉴卡》申请表(附件1);(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四)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印鉴卡》有效期满需换领新卡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交原《印鉴卡》有效期期间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 |
医政医管局 | 县卫健局 | 医疗机构 |
17 | 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新办审批(县级) |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附1);(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其中(一)和(四)需同时提交电子版。需提供的其他材料:(一)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二)《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三)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四)如果是《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
卫生部 | 县卫健局 | 国家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 |
18 | 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的证明材料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变更(即办件)(县级) |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场所、诊疗设备或诊疗项目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第六条至第八条的要求向有变更项目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提交申请材料并在申请材料中注明变更内容。” | 卫生部 | 县卫健局 | 职业健康体检机构 |
19 |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 | 国家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 | ||||
20 | 参加义诊医务人员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同意其参加义诊的证明。 | 义诊活动备案 |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三、义诊组织单位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义诊情况说明,包括义诊的组织单位,开展义诊的时间、地点,义诊的内容,参加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医务人员数量及其从事专业等。(二)组织单位法人代表签发的责任承诺书,包括:在预定时间、地点开展所备案的义诊,义诊中不从事商业活动,不误导、欺骗公众,不聘请、雇佣非医务人员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咨询,不妨碍公共秩序等。(三)参加义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四)参加义诊医务人员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同意其参加义诊的证明。(五)在城镇公共场所开展义诊须提供城管等部门的同意书。 | 卫生部 | 县卫健局 | 参加义诊医务人员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
21 | 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法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 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 卫生部 | 县卫健局 | 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 |
22 | 参加义诊医务人员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同意其参加义诊的证明。 | 中医医疗机构义诊活动备案审查 |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三、义诊组织单位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义诊情况说明,包括义诊的组织单位,开展义诊的时间、地点,义诊的内容,参加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医务人员数量及其从事专业等。(二)组织单位法人代表签发的责任承诺书,包括:在预定时间、地点开展所备案的义诊,义诊中不从事商业活动,不误导、欺骗公众,不聘请、雇佣非医务人员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咨询,不妨碍公共秩序等。(三)参加义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四)参加义诊医务人员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同意其参加义诊的证明。(五)在城镇公共场所开展义诊须提供城管等部门的同意书。” | 卫生部 | 县卫健局 | 参加义诊医务人员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
23 | 本人及配偶的户籍证明(派出所盖鲜章)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核发 |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全文 | 国家人口计生委 | 各乡镇卫计办 | 派出所 |
24 | 本人合法婚姻证明 | 民政部门、法院 | ||||
25 | 子女的户籍证明(子女死亡的要附医学死亡证明或派出所销户证明,子女下落不明的要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 派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