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保留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款内容 | 制定机关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
1 | 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 证明该住宅具有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资格 |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县市场监管局 | 利害关系业主 |
2 | 住所证明 | 证明该经营场所具有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资格 |
《广元市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广府办发〔2018〕32号 第六条 企业申请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等任一证明; (二)属于租赁房产的,在提交租赁协议同时,提交出租方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任一证明; (三)属于租赁宾馆、饭店、各类市场内场所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市场开办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属于无偿提供住所和经营场所的,由提供方出具证明的同时,提交提供方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任一证明。 不能提供前款(一)(二)(四)项中所列相关证明材料的,可由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该经营场所的证明。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县市场监管局 | 住所所在地村(居)委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