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7899X/2021-07 | 关 键 词 | 预案、解读 |
发布机构 | 苍溪县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1-01-19 |
文号 | 体裁分类 | 其他 |
文件: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溪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7部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一、编制背景和目的
近年来我县由于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工业占比不断提升,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发生了新的变化,为深入贯彻“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提升我县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县应急局(县安办)结合机构改革后县安委会部分成员单位的职能职责变化以及我县实际,在认真总结历次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对《苍溪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和完善。预案经过广泛征求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意见,对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预防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后期处置等部分进行了优化调整,提高了预案的规范性和实用性。
二、预案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88号令)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预案。
三、主要内容
(一)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由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分管副县长的科级干部、县应急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县网信办、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经合局、县卫生健康局、苍溪经开区管委会、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县国资事务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县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指挥部是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最高决策机构,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决策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商请武警苍溪中队、中石化元坝应急救援中心和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增援。
(二)预防预警机制
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综合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防控制体系,结合县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应急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综合数据库,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长效安全管理以及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机制,强化科技辅助支撑作用,建立全天候、全方位、高效率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警和指挥救援机制。
(三)信息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接报后立即向所在乡镇或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乡镇和县级部门接报后,应及时分析处理,并在30分钟内以电话、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县人民政府、县应急局报告。
事故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详细地点、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事故发生初步原因、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故控制情况以及现场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交通路线、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等。
(四)应急响应和处置
按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下一级预案自行启动。Ⅰ级、Ⅱ级响应行动由省级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Ⅲ级、Ⅳ级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在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确立县级牵头部门,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应急联动要求,协同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当应急处置完成,由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五)事故调查和应急保障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县人民政府负责或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相应上级政府或相应上级政府授权的部门调查,县人民政府协助。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对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并在1周内向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书面报告。
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范围,建立健全救援体系保障、预案体系保障、通信信息保障、技术装备保障、救援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卫生保障、社会治安保障、救援物资保障、人员安全保障、救援经费保障、社会动员保障、避难场所保障等13个方面应急保障。
(六)应急预案管理
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企业应该加强本单位干部职工应急预案、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并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意识和能力。
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组织演练结束后,应及时向县安办提交书面评估报告备案。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建筑施工和人员密集场所等高风险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其余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年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县级行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