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张国强;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5108241947****** 联系方式 187812****
工作单位 现住址 广元市苍溪县百利村2组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2020年4月27日,苍溪县陵江镇百利村张国强在苍溪县西城市场出售野生动物,经苍溪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调查核实,其非法出售的野生动物种类为红腹锦鸡,数量1只。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非法出售的红腹锦鸡1只。
2.处野生动物价值2倍的罚款100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邮政苍溪支行 银行(账号:100157195260010001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苍溪县人民政府 或者 广元市林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苍溪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