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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苍林罚决字〔2021〕01号)
时间:2021-01-21 来源:苍溪县林业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被处罚人姓名:肖继秀;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510824197012****** 联系方式 1828491****

工作单位/现住址:苍溪县龙王镇歇台村六组34号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于2021年1月8日15时30分许,在位于龙王镇歇台村黄家河沟新田咀森林防火区内自家地里焚烧杂草,未引发森林火灾。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

2.并处罚款500元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邮政苍溪支行 银行(账号:100157195260010001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苍溪县人民政府 或者 广元市林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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