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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至苍溪至巴中高速公路苍溪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解读
索 引 号 008478500/2021-014 关 键 词 解读
发布机构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发文日期 2021-01-29
文号 体裁分类 其他
时间:2021-01-29 来源: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打印 关闭本页

文件: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至苍溪至巴中高速公路苍溪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通知

一、编制背景

为规范绵阳至苍溪至巴中高速公路苍溪段(以下简称“绵苍巴高速公路苍溪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的合法权益,使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绵苍巴高速公路苍溪段征地拆迁工作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编制本方案。

二、编制依据

(一)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

(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三)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7〕36号);

(四)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苍溪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苍府公字〔2020〕32号)。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绵苍巴高速公路苍溪段建设工程规划建设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及补偿安置工作。

四、主要内容

(一)部门职能职责:方案中明确了征地拆迁主体、工作实施主体、征地拆迁主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

(二)征地补偿与安置:

1.征地补偿执行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比例为3:7,征收农用地之外的其他土地按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

2.征地青苗补偿费按各地年产值计算,大春为年产值的60%,小春为年产值的40%;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按川府函〔2020〕217号文件中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3.社保安置:征地应安置人数由被征地村组本地征收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人均耕地得出。村组应以“人地对应”为原则分配组内社保指标,社保费用按川人社发〔2018〕46号文件规定的执行。

(二)住房拆迁补偿与安置:

1.安置方式:原则上采取划地自建的方式进行分散安置。

2.补偿标准:按川府函〔2020〕217号文件规定计算,其中搬家补助、过渡费、签约奖金等标准参照广元市相关文件执行。

3.补偿内容:房屋主体补偿、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其他相应补助。

(三)其它事项:

1.自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的经济林木和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2.建新未拆旧且享受了国家相关补助政策的,红线内应拆旧房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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