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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责任清单
时间:2021-01-29 来源:苍溪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表1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科学技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起草有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县教育体制改革政策和教育、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规划;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和中小学布局结构的调整;负责全县教育系统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工作,指导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提出科学技术的优先领域和发展重点;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科技支撑计划、重点基础研究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和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性技术攻关。

三、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推进全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负责全县教育督导工作,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的监测工作。

五、协调、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组织实施免费职业教育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和措施,监督全县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指导国(境)外教育援助、教育贷款和教育合作项目的执行。

七、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全县民办教育,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八、主管全县教师工作,负责实施教师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有关工作,负责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和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全县学校编制管理,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

九、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德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安全和稳定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指导普通话推广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承担苍溪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监督检查本系统教职工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调查处理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开展系统内审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教育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全县出国留学人员和教育系统来苍外籍教师、专家及留学人员的有关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考试工作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十四、 负责本部门预算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强化科技投入及优先科技资源配置的政策措施建议。

十五、推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基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相关科研机构组建和调整建议,优化科研机构布局。

十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拟订相关配套政策,对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调整提出建议。

十七、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建立健全农村科技服务体系,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

十八、拟订科技成果推广、科技奖励、促进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负责科技奖励、科技保密、科技成果管理和技术市场工作,指导科技中介组织建设;负责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指导协调科普活动和科技宣传工作,推进全县科普能力建设,承担科技评估管理和科技统计工作。

十九、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二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承担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和县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职责

边界

一、教师公开招聘职责分工。县纪委监委对教师公开招聘方案进行审核,并对招聘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县委编办负责审核全县教师年度招聘用编计划;县委组织部人才办负责审核下达全县教师年度招聘计划;县教科局负责制定教师公开招聘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职责分工。县教科局组织实施全县中小学系列高级教师职称的初评,中级和初级职称的评审;县人社局负责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三、学校安全工作监管职责分工。县教科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事故处理有关工作,组织综合性的学校安全检查和调研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学校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应急救援培训等工作,消除安全隐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四、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职责分工。县委政法委负责牵头做好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综合治理任务,并将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平安、综治考核;县教科局负责指导学校做好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收集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情况;县公安局负责校园周边的治安工作,指导督促学校落实内部治安安全,依法及时打击查处危害校园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负责校园周边的交通安全工作,推进警校共建建设等;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校园周边商店、摊点等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校园周边文化市场综合治理工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校园周边车辆乱停乱放、商家占道经营等治理工作;县司法局负责帮助开展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对服刑的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劳教戒毒人员的帮教工作。

五、学校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县教科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等单位和属地党委政府按各自职责负责对学校校车资质、运行线路审批,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日常监管。

表2-1

序号

11

权力

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实施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七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教育发展的需求和学校的布局规划相适应。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设立民办学校按照以下权限审批:(四)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中等教育机构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五)普通初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小学、幼儿园及其它教育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七)体育、医药卫生等类别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民办学校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责任

主体

学前和民办教育股

责任

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个人所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现场审查拟办学校是否具备办学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具备办学条件的,作出许可办学的决定,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不具备办学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依法依规处理。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5223266

表2-2

序号

12

权力

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实施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第11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责任

主体

教育股

责任

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个人所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现场审查拟办学校是否具备办学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具备办学条件的,作出许可办学的决定,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不具备办学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依法依规处理。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5223266


表2-3

序号

13

权力

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实施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责任

主体

学前和民办教育股牵头,教育股协助

责任

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个人所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现场审查拟办学校是否具备办学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具备办学条件的,作出许可办学的决定,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不具备办学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依法依规处理。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5223266


表2-4

序号

14

权力

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教师资格认定

实施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2.《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二条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责任

主体

人事股

责任

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个人所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3.决定责任:对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作出同意认定的决定,并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对不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作出不同意认定的决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4.事后监督责任: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进行监管管理。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5223266


表2-5

序号

15

权力

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校车使用许可

实施

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2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第一款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责任

主体

学前和民办教育股牵头,学校安全和后勤管理股协助

责任

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个人所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现场审查拟办学校是否具备办学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具备办学条件的,作出许可办学的决定,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不具备办学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依法依规处理。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5223266


表2-6

序号

186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实施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

主体

学前和民办教育股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责任主体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5223266


表2-7

序号

187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实施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责任

主体

教育股牵头,学前和民办教育股协助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涉嫌违反《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责任主体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5223266

表2-8

序号

188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的处罚

实施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2.《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责任

主体

监察审计股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涉嫌违反《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责任主体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5223266

表2-9

序号

189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以欺骗方式取得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的处罚

实施

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责任

主体

人事股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涉嫌违反《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责任主体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5223266


表2-10

序号

190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或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

实施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三)抄袭他人答案的;(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2.《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

主体

人事股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涉嫌违反《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责任主体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5223266

表2-11

序号

191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办学校办学条件不达标、实施违规违法办学行为、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违反资产管理、招生等方面规定的处罚

实施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责任

主体

学前和民办教育股牵头,教育股协助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涉嫌违反《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责任主体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5223266


表2-12

序号

192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实施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责任

主体

学前和民办教育股牵头,教育股协助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涉嫌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责任主体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5223266

表2-13

序号

193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办学校出资人违法违规获取回报的处罚

实施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责任

主体

学前和民办教育股牵头,财务股协助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责任主体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5223266

表2-14

序号

194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实施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 第三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公务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教材的编写工作。全国和省级教材审定机构审定委员和审查委员,被聘期间不得担任教材编写人员。

责任

主体

教育股牵头,人事股协助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责任主体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5223266


表2-15

序号

195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学校违反国家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处罚

实施

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学校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拒绝接受应当在本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2.义务教育学校跨招生范围组织招生的;3.举行选拔考试或者测试,或者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试证书等作为入学条件和编班依据的;4.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学生辍学和动员辍学学生复课;5.擅自将公办学校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转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的;6.责令学生停课、转学、退学的;7.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8.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演出、庆典等活动的;9.向教师下达升学指标或者规定考试成绩提高幅度,或者将学生学科考试成绩、升学情况作为评价、考核教师和学生的主要标准的;10.未按照课程设置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的;11.未按规定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锻炼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间每学年少于十日和二十日;12.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或者集体补课,组织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的;13.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参加社会课业补习班或者订购、使用教学辅导资料及报刊杂志的;14.未按照规定履行校园安全管理责任的。

责任

主体

教育股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责任主体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5223266


表2-16

序号

196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教师违反国家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处罚

实施

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第六十条:教师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解聘;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的;(二)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的;(三)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教学辅导资料及报刊杂志的;(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组织的教师交流和支教安排的;(五)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责任

主体

人事股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涉嫌违反《四川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责任主体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5223266



表2-17

序号

197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幼儿教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处罚

实施

依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责任

主体

学前和民办教育股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涉嫌违反《四川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责任主体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5223266


表2-18

序号

198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在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抽烟等行为的处罚

实施

依据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下列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对各自管辖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1.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2.中小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室内区域。第二十五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2.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3.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4.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的吸烟行为可以采取合法方式进行取证,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1.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未设置吸烟区(室)的;2.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责任

主体

教育股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涉嫌违反《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责任主体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5223266

表2-19

序号

199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实施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

主体

教育股牵头,学前和民办教育股协助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涉嫌违反《教育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责任主体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5223266

表2-20

序号

200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处罚

实施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八条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十一条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其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

主体

科技管理股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涉嫌违反《教育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责任主体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5223266


表2-21

序号

201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处罚

实施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八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非法牟利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享受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追缴。

责任

主体

科技管理股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涉嫌违反《教育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责任主体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5223266


表2-22

序号

2

权力

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办教育机构重要事项变更的审核确认

实施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责任

主体

学前和民办教育股

责任

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确实需实地查看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发布同意确认变更的文件,通知其按照程序办理其他变更手续。

5.事后监管责任:对已经完成变更的学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5223266


表2-23

序号

1

权力

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项目名称

教育资助

实施

依据

四川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关于全面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通知》(川财教〔2012〕298号)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生均每年2000元(扩权县1950元),资助面约为在校生20%。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优先享受。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在享受助学金的基础上,再给予每生每期500元的生活补助。学生向就读学校申请。

责任

主体

财务股

责任

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确实需实地查看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对资金支付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5223266

表2-24

序号

2

权力

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检查

实施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2.《教育督导条例》第二条 教育督导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二)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四)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责任

主体

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责任

事项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督导评估和监测制度,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各类学校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教学等工作开展督导。

2.处置责任: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在督导结束后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同时,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督导报告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3.移送责任:对督导、检查中发现涉嫌违纪违规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加强事后监管。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5223266

表2-25

序号

3

权利

类型

行政奖励

权利项目名称

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先进集体表彰、奖励

实施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建立对优秀教师的表彰奖励制度,依照《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和《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优秀教师进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贯彻《教师法》及本条例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进行表彰奖励。

责任

主体

人事股牵头,教育股协助

责任

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市县(区)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各地、各校和相关单位按照评选推荐条件、程序、名额组织评选推荐工作,在本地或本单位组织公示。

3.审核公示责任:认真组织推荐材料初步审查、推荐对象审查,推荐条件、程序、名额及结构比例等应符合规定;以评选表彰领导小组(或办公室)名义,在教育部门网站(或人社部门网站)组织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组织推荐、评选、公示后,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经教育主管部门审定后,以人社部门和教育部门名义印发表彰文件、发放证书和奖牌,可结合庆祝教师节组织表彰大会等形式予以表彰。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5223266


表2-26

序号

7

权力

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换发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

实施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责任

主体

学前和民办教育股

责任

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个人所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报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换发职责范围内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信息公开责任:通过确认换发的,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在同级教育网站进行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对已经换发办学许可证的依法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5223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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