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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责任清单
时间:2021-01-29 来源: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打印 关闭本页

    表1

主体责任

(一)负责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新闻发布会和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综合性大型会议的会务工作;协助县政府领导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县政府领导审核或组织起草、修改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或上报的公文。

(三)研究县政府各部门、乡镇请示县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处理意见,提交县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或报县政府领导审批。

(四)根据县政府领导的指示,对县政府部门间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县政府领导决定。

(五)围绕县政府中心工作,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六)承担全县政务信息工作的规划、指导、督办;负责全县政务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负责向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室报送政务信息;负责重要社会舆情的转办工作;承担《政务要情》《政府工作大事记》编印工作。

(七)负责政务督办工作,督促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和乡镇对县政府文件、县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县政府领导重要指示的执行情况,并向县政府领导报告。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八)负责县政府值班工作,指导各乡镇和县政府各部门值班工作,及时向县政府领导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级各部门向县政府反映的重要情况。

(九)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金融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负责指导地方性金融机构引进、协调和管理工作;承办年度金融业单项目标考核。

(十)负责贯彻执行《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机关事务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工作,拟订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执法执勤用车除外)的更新、购置、处置(报废)建议方案;负责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的管理;负责县本级机关非经营性资产新建、调配审批。负责机关财务、固定资产和车辆管理工作;负责县政府机关绿化、卫生和后勤服务等工作,协调县政府机关院内各单位的行政后勤工作;负责县政府办公室接待工作。

(十一)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办理县政府领导交办的有关信访事项,及时向县政府领导报告来信来访提出的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

(十二)负责苍溪县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督促各部门下发、取消、委托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清理和处理工作;承担“放管服”改革工作,负责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运行、“双随机一公开”、减证便民等工作的统筹指导;承担全县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担苍溪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暨政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

(十三)负责县府办机关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十四)负责县政府办公室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承担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重要行政措施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和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以及对乡镇政府和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组织清理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承担县政府办公室法治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和交流,负责县政府办公室法治宣传工作。

(十五)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全县行政机关效能建设;对行政机关和干部职工工作纪律、工作状态、行政作为和服务质量情况明察暗访;受理效能投诉,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办理回复,牵头查办上级转交和本级受理的重要投诉;对效能监督和效能投诉查办中发现的效能问题开展调查核实,提出效能问责建议。

(十六)对县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办公室进行工作指导。

(十七)根据县委、县政府的规定,负责管理县政府办公室直属单位。

(十八)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职责边界




表2

序号

22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地方金融组织(除融资担保公司外)进行检查

实施依据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行政区域内对地方金融组织从事金融业务进行监督,适合本条例。国家对金融监督管理另有规定从其规定;第六条:市(洲)、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地方金融工作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对地方金融组织的日常检查、数据统计等工作,依照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有关行政处罚的具体工作。

责任主体

综合股(金融管理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金融工作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处置责任:依据《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地方金融行政执法工作流程(试行)》等相关规定,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3.移送责任: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或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或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依法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对行政处理决定重新进行审查。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2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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