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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苍林罚决字〔2021〕03号)
时间:2021-02-03 来源:苍溪县林业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被处罚人姓名:周尤江;性别:男; 出生日期:1960年01月01日

身份证号码 5108241960********;联系方式 1899671****

工作单位/现住址:苍溪县五龙镇新梁村

被处罚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

法定代表人/职务:

单位地址: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2021年1月20日,苍溪县五龙镇新梁村村民周尤江,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在苍溪县苍溪县五龙镇新梁村砍伐树木,经苍溪县林业局执法人员现场勘验、调查核实,查证无证采伐柏原木60株,共计原木材积2.945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1年12月31日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林木株数1倍的树木,计60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计4152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邮政苍溪支行 银行(账号: 100157195260010001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苍溪县人民政府 或者向 广元市林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苍溪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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