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主体责任 |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和国际经济合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相关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和实施细则,拟订全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指导全县投资促进工作。拟订全县投资促进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投资环境推介工作。统筹组织县级重大投资促进活动。牵头全县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促进和落实。推进投资促进和管理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指导外商投资促进和管理工作。拟订外商投资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统计分析全县外商投资情况。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三)参与推进我县与国(境)内外相关区域合作。承担我县与国(境)内外相关区域经济合作活动的有关具体工作。承担推动我县与港澳台地区经贸合作有关工作。拟订应对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的对策措施。负责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常设驻苍商务代表机构的管理。 (四)承担全县服务业发展工作的牵头协调职责。提出促进商贸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牵头推进流通体制改革,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指导全县流通领域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五)研究拟订引导县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编制相关产品批发市场规划,指导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和商业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实施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市场体系建设重大投资项目,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促进城乡市场一体化发展。 (六)统筹指导全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和促进政策;牵头推动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七)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工作。承担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调查、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市场调控工作。 (八)参与全县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拟订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运行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商务企业开展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药品流通行业等进行监督管理。 (九)承担进出口相关工作。拟订促进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政策措施。指导对外贸易行业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管理商品、技术目录,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和出口加工区的业务工作。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牵头负责发展服务贸易相关工作,推进服务外包发展。承担省商务厅下放的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备案的职责。 (十)负责全县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出境就业等,承担境外投资管理的责任,牵头负责外派劳务和赴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执行国家、省、市、县对外援助任务。管理多双边对我县的无偿援助和赠款(不含财政合作项目下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对我县赠款)等发展合作业务。 (十一)承担组织协调涉及全县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及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责任,建立全县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协助上级商务部门组织开展企业进出口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协助上级商务部门组织开展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和国外对县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工作。 (十二)承担会展管理工作。推动全县博览发展促进工作,拟订全县会展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负责全县各种商品交易和经贸推介活动。指导、监督、管理以苍溪县名义在境内举办的各种商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管理我县赴境外举办的各种商品交易会和经贸推介活动。 (十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加强对全县经济合作的统筹,推进内资和外资、招商与博览有机融合发展。优化精准招商、精品招商、集群招商路径和方式,提升开放合作平台影响力,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发展壮大重点产业。深入实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管理,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提升与发达地区经济合作层次,推进全县投资促进分工协作、错位发展。加强对重大引进项目的跟踪服务,完善县级重大引进项目激励机制。促进全县博览事业快速发展。 |
职责边界 |
与县发改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发改局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县商务经合局负责在县发改局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县发改局会同县商务经合局等部门结合实际提出关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相关意见。县发改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备案。县商务经合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县发改局、县商务经合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配合国家、省、市发改、商务经合部门开展外国投资者并购县内企业安全审查的相关工作。 与县市场监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管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商务经合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制定县级规划和政策措施。 |
表2
序号 |
159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检查 |
实施依据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第1号)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
责任主体 |
市场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五章相关法律责任对企业进行处置。 3.移送责任:对供应商、经销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录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4.事后监管责任:在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8576 |
表2
序号 |
160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二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商务主管部门可联合有关部门,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经济协作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8576 |
表2
序号 |
125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审查和服务网点核查 |
实施依据 |
1.《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2.《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第三条:“商务部以市/县为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基本区域单位。对于设区的市,申报企业应在该市的每个城区设立不少于一个服务网点,在该市其它区/县开展直销活动应按本办法申报。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的书面认可函(标准格式见附件一)。” 3.《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第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转报企业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出具对服务网点方案的确认函(标准格式见附件二)。确认函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经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可;(二)该企业在本省拟从事直销业务区域内的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4.《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第五条:“依法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于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按其上报并经商务部核准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的设立。6个月内未能按商务部核准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设立的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服务网点方案的地区从事直销业务,该企业若要在上述地区开展直销业务,应按《条例》规定另行申报。” 5.《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第六条:“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直销企业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已设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并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核查结果一次性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备案后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直销企业可从事直销业务的地区及服务网点。直销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核查和备案前开展直销活动。” 6.《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第七条:“直销企业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服务网点,在已批准从事直销的地区增加服务网点不需要报批,但应当将增设方案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备案后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直销企业在已批准从事直销的地区增加的服务网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要求直销企业在本地区增加服务网点,但应说明理由。直销企业调整服务网点方案,减少服务网点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备案。” |
责任主体 |
市场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依法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于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按其上报并经商务部核准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的设立。 2.审查责任: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直销企业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已设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并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核查结果一次性报商务部备案。 3.决定公布责任:商务部备案后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直销企业可从事直销业务的地区及服务网点 4.解释备案责任:商务部备案后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直销企业在已批准从事直销的地区增加的服务网点。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8576 |
表2
序号 |
126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零售商促销备案 |
实施依据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市场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一次性告知备案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对完成备案的促销企业,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 4.解释备案责任:对同意备案的,出具备案证明。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8576 |
序号 |
127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
实施依据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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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市场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一次性告知备案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符合条件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予以备案、编号及公告。 4.解释备案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8576 |
表2
序号 |
128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洗染业经营者备案 |
实施依据 |
1.《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五条“新建或改、扩建洗染店、水洗厂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2.《四川省洗染业经营者备案实施办法》(川商改[2007]46号)第四条“从事衣物洗涤、熨烫、染色、织补以及皮革制品和裘皮服装的清洗、保养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责任主体 |
市场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一次性告知备案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促进政策、标准和综合协调、指导行业协会工作等方式,规范洗染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发展。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8576 |
表2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举办会展备案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52号令)第十九条:“(一)以四川省名义在国内举办会展或者省际间联合举办会展的,主办单位应当在会展招展前信息发布前15日内向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举办须经审批的对外经济合作及其他国际会展,主办单位应当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在会展信息发布前30日向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举办除本条第(一)、(二)项规定外的其他会展,主办单位应当在会展信息发布前10内向举办地市(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市场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对同意备案的,出具备案证明。 4.解释备案责任:主办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在7日内补交相关文件、资料。逾期未补交的,视为未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85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