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主体责任 |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提出县人民防空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贯彻和落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县委、县人民政府对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和工作部署。 (二)制定本县范围内的防空袭方案和各种保障计划,检查指导全县人民防空工作,落实措施,提高城镇的防空抗毁能力。 (三)制定和落实本县范围内的人防工程、通信、警报建设的规划和计划;编制和落实战时人口疏散计划和疏散基地建设规划;负责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负责人防通信警报网络建设。 (四)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按照“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的原则,依法落实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严格按照行政许可,依法办理审核、审批人防“结建”工作项目。 (五)负责按城镇人口的0.3‰组建人防专业队,并组织训练。 (六)参与本县重要厂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桥梁、水库、电站等重要经济目标防空袭措施的落实和战时工程抢修、医疗救护、物资储备、水电气供应等保障方案的拟制和落实。 (七)参与县城总体规划制定和方案的审定工作,监督检查县城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是否符合人民防空战术、技术要求。 (八)制定本县人民防空工作的宣传教育计划,落实防空知识教育,协助教育部门在城区初级中学开展现代防空知识教育。 (九)组织培训人防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队伍,负责人防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负责人防专项经费的计划、使用和管理;负责人防资产的使用和管理,落实人防“平战结合”规定,最大限度地盘活人防资产。 (十)负责平时城区的警报建设;负责战时接收、发放防空袭警报和实施灯火管制;组织人民群众疏散和隐藏;组织防空专业队伍消除空袭后果,协助有关部门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十一)加强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县人武部和市人防办交办的其它事项。 |
职责边界 |
(一)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职责分工。由县政府组织共同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和利用:在城镇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地下项目建设中落实人防要求。县人防办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及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审批和易地建设。对人民防空工程及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施工质量和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县自然资源局对未办理人防有关手续的,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县住建局不予发放建设施工许可证。严格实行人防工程备案制度,人防工程未经人防部门审核备案和核发《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相关部门不得给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 (二)关于人民防空教育的职责分工。县人防办负责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指导实施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提供学生所需教材。建立人防教育基地,大力推行基地化教育模式;共同组织防空防灾知识教育的师资培训,保障培训及器材、活动经费。县教科局负责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加强对学校人民防空教育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协助人防教育基地建设,推进人防教育基地化。县文体局负责协助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三)关于应急救援工作的职责分工。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指导全县应急队伍、应急指挥平台和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县人防办组织利用人民防空资源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动员战时人员应急疏散。 (四)关于群众防空组织建设的职责分工。县人防办制定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进行专业训练。县住建局负责组建抢险抢修专业队,提供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组织实施专业训练。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医疗救护、防化防疫和心理防护专业队,提供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组织实施专业训练。县公安局负责组建治安、消防专业队,提供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组织实施专业训练。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建运输专业队,提供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组织实施专业训练。县电信公司负责组建通信专业队和网电防护专业队,提供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组织实施专业训练。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建防化防疫专业队,提供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组织实施专业训练。县电力公司负责组建抢险抢修专业队,提供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组织实施专业训练。 (五)关于重点目标防护的职责分工。县人防办负责重点目标人民防空建设及防护的监督指导。县发改局和人防办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编制重点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县住建局负责对重点目标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工作,并负责组织本行业系统重点目标防护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对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并负责组织本行业系统重点目标防护工作。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文体局、电信公司、电力公司负责组织本行业系统重点目标防护工作。 |
表2-1
序 号 |
23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确需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审批,并由拆除单位补建不少于原面积、不低于现行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按现行工程造价给予补偿,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择地统建。” |
责任主体 |
县人防办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业务股室人员、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逐级审查申请材料,人防部门组织现场勘察,人防部门依据人民防空工程拆除的原因,由申请人作出补建或按现行工程造价给予补偿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力;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4.事后监督责任:对补建的人防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7521 |
表2-2
序 号 |
234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设项目报建审批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应纳入该民用建筑的总体设计,配套实施建设。”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应当进行初步设计文件审核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的设计进行审核。未经审核,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县人防办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业务股室人员、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逐级审查申请材料,人防部门按照有国家有关规定下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面积等级的批复。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力;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4.事后监督责任:对修建的防空地下室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7521 |
表2-3
序 号 |
23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安装,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拆除警报设施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拆除单位补建。” 3.《四川省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破坏。因特殊情况确需迁建或改建的,有关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
责任主体 |
县人防办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业务股室人员、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逐级审查申请材料,人防部门组织现场勘察,人防部门依据警报的覆盖率确定位置,由申请人作出补建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力;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4.事后监督责任:对补建安装的人防警报设施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和调试。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7521 |
表3-1
序 号 |
393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危害人民防空安全行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责任主体 |
县人防办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人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危害人民防空安全行为的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人防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人防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人防部门应制作《人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人防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责任, 监督当事入履行, 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7521 |
表3-2
序 号 |
393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的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择地统建。建设单位属中央在川单位和省属单位的,应向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建筑首层的面积、基础和结构处理困难或者修建成本很不合理的;(三)因流沙、暗河等工程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四)因建设场址所在区域的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处罚。责令限期修建的,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依法修建。无法修建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逾期不申请、不修建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追缴易地建设费的决定。当事人拒不缴纳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责任主体 |
县人防办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人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人防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人防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人防部门应制作《人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人防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责任, 监督当事入履行, 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7521 |
表4
序 号 |
24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征收 |
实施依据 |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的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择地统建。建设单位属中央在川单位和省属单位的,应向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建筑首层的面积、基础和结构处理困难或者修建成本很不合理的;(三)因流沙、暗河等工程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 (四)因建设场址所在区域的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2.《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650号)“第三款调整收费标准“国家和省批准的人防重点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规划建筑总面积计算,其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6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5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40;其它省定人防重点县(市、区)每平方米35元。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
责任主体 |
县人防办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减免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核责任:业务股室人员、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逐级审核申请材料,审查建设项目面积、缴款金额和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的理由、期限、减缴幅度及金额等。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开具人防易地建设费缴款书。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缴费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缴费情况与核准内容一致。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7521 |
表5
序 号 |
143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加处罚款与加收滞纳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责任主体 |
县人防办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未按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下发催告通知书告知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对未按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业务股室人员、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逐级审核研究决定加处罚款与加收滞纳金的决定。 3.执行责任:限期仍未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收集相关信息,跟踪行政强制内容履行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7521 |
表6-1
序 号 |
220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 称 |
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九条“ 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城市的防护类别和标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规定执行。重要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和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重要经济目标,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空袭。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的情况实施检查监督,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
责任主体 |
县人防办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的情况实施检查监督,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2.处置责任: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3.移送责任:对重要经济目标未进行人民防空建设的或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向其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告知检查情况并要求督促整改落实。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的督查检查,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7521 |
表6-2
序 号 |
22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的消防、安全和维护管理、平时由使用者负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未使用的人民防空公共工程,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加强维护、整治和管理。” |
责任主体 |
县人防办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的消防、安全和维护管理、平时由使用者负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 2.处置责任:对未使用的人民防空公共工程,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加强维护、整治和管理。 3.移送责任:对人防工程检查事项要求整改的,当事人不履行的,依照依照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人防工程和设施维护管理的督查检查,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7521 |
表7
序 号 |
95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先进单位或个人的表彰奖励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对人民防空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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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人防办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表彰奖励方案并公布奖项、名额及评选标准。 2.组织推荐责任:组织各部门推荐受奖人并上报材料。 3.审核公示责任:组织评选委员会对参评材料进行审核,拟发奖对象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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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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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5227521 |
表8
序 号 |
167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审批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2.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建设等部门共同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
责任主体 |
县人防办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业务股室人员、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逐级审查申请材料,提出拟办意见及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准予或不予的审批决定(不予审批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根据相关规定,对信息进行公开。 4.解释备案责任:准予备案的,通知申请人到人防办办理《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审批表》,并予以备案。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7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