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主体责任 |
略 |
职责 边界 |
略 |
表 2-1
序号 |
117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利项目名称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实施依据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合格的,批准使用,并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使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实施分级审批制,重要农村公路项目由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一般农村公路项目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一)大桥、特大桥或跨越规划技术等级四级及以上内河航道的桥梁以及包含上述类型桥梁的农村公路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二)长隧道、特长隧道以及包含上述类型隧道的农村公路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三)纳入省级规划或专项建设方案,且拟申请部省补助的四级(双车道)及以上技术标准的县乡道项目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一)大桥、特大桥或跨越规划技术等级四级及以上内河航道的桥梁以及包含上述类型桥梁的农村公路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二)长隧道、特长隧道以及包含上述类型隧道的农村公路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三)纳入省级规划或专项建设方案,且拟申请部省补助的四级(双车道)及以上技术标准的县乡道两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四)除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四级(双车道)及以上技术标准的县乡道项目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
序号 |
118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利项目名称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3
序号 |
119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利项目名称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七条“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3.《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三)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四)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五)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六)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七)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4
序号 |
120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与相应的经济补偿.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3.《四川省路政管理条例》不准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确因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电缆、架设杆线或者进行其它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利用公路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并缴纳公路路产占用费或公路路产赔偿费。影响车辆通行的,还应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5
序号 |
12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实施依据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3.《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在公路及公路两侧设置标牌、广告牌,不得有碍公路通畅和交通安全。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设置标牌、广告牌,必须报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有偿设置。 4.《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五条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6
序号 |
12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实施依据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2.《公路法》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3.《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严禁乱砍滥伐和损坏公路行道树,确需间伐更新的,应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手续。行道树梢与电力线距离不足3米,与电信线不足2米,电力、电信部门可以修剪枝丫。剔除上述规 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五条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见附件7〔略〕),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7
序号 |
12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实施依据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3.《四川省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等,应符合公路技术标准和公路的远景发展规划,并事先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同意。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8
序号 |
124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
实施依据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2.《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不准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确因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电缆、架设杆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利用公路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并缴纳公路路产占用费或公路路产赔偿费。影响车辆通行的,还应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9
序号 |
12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高速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设置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3.《四川省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不准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确因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电缆、架设杆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利用公路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统一,并交纳公路路产占用费或公路路产补偿费。影响车辆通行的,还应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0
序号 |
126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第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下列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总长度未超过20米且车货总质量、轴荷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标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二)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总长度未超过28米且总质量未超过100000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三)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1
序号 |
127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2
序号 |
128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3
序号 |
129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客运站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承诺具备经营许可条件并提交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经营主体、客运站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等许可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4
序号 |
130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具备法定经营条件,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公示,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听证或者专家论证。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5
序号 |
13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6
序号 |
13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实施依据 |
《巡游出租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7
序号 |
13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车辆运营证核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8
序号 |
134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航务海事法律、法规、规章,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9
序号 |
13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第四十三条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24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航务海事法律、法规、规章,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0
序号 |
136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污染防治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航务海事法律、法规、规章,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1
序号 |
137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船舶检验许可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2、《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七条第七条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三)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航务海事法律、法规、规章,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2
序号 |
138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五条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人在取得作业批准后72小时内未开始作业的,应当重新报告。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航务海事法律、法规、规章,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3
序号 |
139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客运线路许可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4
序号 |
140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和将要登记的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业船舶)的检验,适用本条例。从事国际航运的渔业辅助船舶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5
序号 |
1676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称 |
对招投标活动参与主体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条例》第四十四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者评标,重新组织招标或者评标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并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二)资格预审或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三)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的;(四)不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的;(五)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评标无效的,中标无效;由此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8.《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者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9.《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条例》第四十六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本条例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材料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严格执行法定程序;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2.调查责任: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执法人员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材料,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收集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不得将证据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用途。 3.审查责任: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具备条件的,也可以通过网上支付等方式缴纳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6
序号 |
1677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称 |
对公路、水路建设项目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由前两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6.《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 7.《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港口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8.《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项目法人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工程和未经依法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严格执行法定程序;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2.调查责任: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执法人员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材料,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收集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不得将证据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用途。 3.审查责任: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具备条件的,也可以通过网上支付等方式缴纳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7
序号 |
167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路、水路建设项目违反工程建设质量、强制性技术标准等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4.《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工整顿: (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6.《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严格执行法定程序;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2.调查责任: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执法人员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材料,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收集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不得将证据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用途。 3.审查责任: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具备条件的,也可以通过网上支付等方式缴纳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8
序号 |
167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办理公路、水运工程监督手续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严格执行法定程序;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2.调查责任: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执法人员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材料,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收集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不得将证据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用途。 3.审查责任: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具备条件的,也可以通过网上支付等方式缴纳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2130 |
表 2-29
序号 |
168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公路、水运工程交验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4.《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6.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7.《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严格执行法定程序;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2.调查责任: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执法人员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材料,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收集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不得将证据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用途。 3.审查责任: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具备条件的,也可以通过网上支付等方式缴纳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2130 |
表 2-30
序号 |
168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6.《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7.《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9.《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严格执行法定程序;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2.调查责任: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执法人员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材料,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收集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不得将证据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用途。 3.审查责任: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具备条件的,也可以通过网上支付等方式缴纳罚款。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2130 |
表 2-31
序号 |
168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问题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1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 (三)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四)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14.《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严格执行法定程序;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2.调查责任: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执法人员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材料,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收集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不得将证据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用途。 3.审查责任: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具备条件的,也可以通过网上支付等方式缴纳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2130 |
表 2-32
序号 |
168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4.《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6.《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33
序号 |
168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3.《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34
序号 |
168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公路、公路用地、建控区范围内擅自或不符合标准涉路施工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35
序号 |
168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3.《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36
序号 |
168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37
序号 |
168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38
序号 |
168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等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39
序号 |
169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40
序号 |
169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未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41
序号 |
169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42
序号 |
169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影响桥梁安全行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43
序号 |
169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44
序号 |
169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45
序号 |
169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使用变造、伪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大件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主动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应当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46
序号 |
169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47
序号 |
169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48
序号 |
169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49
序号 |
170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强行通过或故意堵塞收费车道,影响收费公路畅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在收费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车辆进入收费站区,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缴费,强行通过;不得故意堵塞收费车道,影响收费公路畅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并故意堵塞收费车道的,可处应缴通行费一至三倍的罚款;强行通过收费站的,可处应缴通行费三至五倍的罚款。故意堵塞收费车道,影响收费站正常管理秩序的,可以采取措施将堵塞收费车道的车辆拖至安全场所接受调查处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50
序号 |
170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载明违法事实和拟给予的处罚种类、幅度,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内容。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法定程序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51
序号 |
170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第六十二条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三项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载明违法事实和拟给予的处罚种类、幅度,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内容。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法定程序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52
序号 |
170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
责任事项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追责情形 |
1.立案责任:对发现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载明违法事实和拟给予的处罚种类、幅度,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内容。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法定程序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53
序号 |
170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件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道路运输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载明违法事实和拟给予的处罚种类、幅度,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内容。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法定程序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54
序号 |
170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载明违法事实和拟给予的处罚种类、幅度,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内容。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法定程序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55
序号 |
170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的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载明违法事实和拟给予的处罚种类、幅度,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内容。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法定程序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56
序号 |
170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站点、线路、班次等行驶,以及违反客运包车相关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路线、班次等行驶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载明违法事实和拟给予的处罚种类、幅度,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内容。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法定程序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57
序号 |
170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道路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道路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载明违法事实和拟给予的处罚种类、幅度,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内容。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法定程序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58
序号 |
170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客运经营者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客运经营者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载明违法事实和拟给予的处罚种类、幅度,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内容。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法定程序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59
序号 |
17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载明违法事实和拟给予的处罚种类、幅度,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内容。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法定程序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60
序号 |
17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客运经营者坑骗旅客、拒载旅客、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堵站罢运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一)客运经营者坑骗旅客、拒载旅客、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堵站罢运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客运经营者坑骗旅客、非法拒载、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堵站罢运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载明违法事实和拟给予的处罚种类、幅度,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内容。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法定程序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61
序号 |
17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六)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载明违法事实和拟给予的处罚种类、幅度,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内容。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法定程序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62
序号 |
17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维护、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维护、检测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载明违法事实和拟给予的处罚种类、幅度,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内容。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法定程序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63
序号 |
171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载明违法事实和拟给予的处罚种类、幅度,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内容。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法定程序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64
序号 |
171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客运车辆日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未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一)班车、包车客运车辆每日单程运行里程超过四百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六百公里)未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客运车辆日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未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载明违法事实和拟给予的处罚种类、幅度,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内容。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法定程序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65
序号 |
171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对其使用车辆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或档案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对其使用车辆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或档案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载明违法事实和拟给予的处罚种类、幅度,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内容。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法定程序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66
序号 |
171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使用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一)使用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使用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载明违法事实和拟给予的处罚种类、幅度,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内容。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法定程序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67
序号 |
171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从事客车租赁经营未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十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十)从事客车租赁经营未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客车租赁经营未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载明违法事实和拟给予的处罚种类、幅度,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内容。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法定程序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68
序号 |
171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已不具备许可条件、存在重大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或者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已不具备许可的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改正或者整顿后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道路运输经营者已不具备许可条件、存在重大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或者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载明违法事实和拟给予的处罚种类、幅度,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内容。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法定程序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69
序号 |
172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造成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造成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事故车辆的经营许可和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件;造成重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改正或者整顿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发生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完成事故责任认定前,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停止事故车辆运行。 发生较大且负主要责任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班车、包车、出租汽车和货运车辆,相关经营者一年内不得扩大经营范围和规模,不得新增客运班线,不得增加车辆;发生重大以上或者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较大且负主要责任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相关经营者三年内不得扩大经营范围和规模,不得新增客运班线,不得增加车辆。 发生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驾驶员因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而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办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发生重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驾驶员因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而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的,终身不得再次申办从业资格证件。”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道路运输经营者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造成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载明违法事实和拟给予的处罚种类、幅度,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内容。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法定程序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70
序号 |
17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被吊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71
序号 |
172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客运车辆未按规定明示经营许可证明和客运标志牌的处罚废止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的客运车辆应当明示经营许可证明和班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从事临时包车客运、加班车客运经营的客运车辆应当明示临时包车客运标志牌、加班车客运标志牌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客运车辆未按规定明示经营许可证明和客运标志牌,客运站从业人员未佩证服务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72
序号 |
172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客运班车未按规定进站报班,客运班线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报停管理制度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一、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未按规定进站报班的;(二)客车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报停管理制度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客运班车未按规定进站报班,客运班线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报停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73
序号 |
172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游客运包车无《四川省旅游团队运输合同(趟次合同)》运行的,或未按合同约定的运行计划运行的,或者未按规定进行经营趟次签单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旅游客运包车无《四川省道路旅游团队运输合同(趟次合同)》运行的,或者未按合同约定的运行计划运行的,或者未按规定进行经营趟次签单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游客运包车无《四川省旅游团队运输合同(趟次合同)》运行的,或未按合同约定的运行计划运行的,或者未按规定进行经营趟次签单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74
序号 |
172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客车租赁经营者使用未按规定维护、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或者将车辆给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使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五)客车租赁经营者使用未按规定维护、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或者将车辆租给不具备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使用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客车租赁经营者使用未按规定维护、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或者将车辆给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使用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75
序号 |
172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设立分公司未按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设立分公司未按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设立分公司未按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76
序号 |
172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要求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四)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77
序号 |
172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货运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货运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78
序号 |
172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货运代理、货运配载经营者将受理的货物交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承运人承运和承接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和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业务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五)货运代理、货运配载经营者将受理的货物交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承运人承运和承接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的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业务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货运代理、货运配载经营者将受理的货物交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承运人承运和承接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和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79
序号 |
173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承运应当依法办理手续而未办理准运手续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五)货运代理、货运配载经营者将受理的货物交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承运人承运和承接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的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业务的。”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承运依法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的货物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承运应当依法办理手续而未办理准运手续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80
序号 |
173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三)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的。《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货运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81
序号 |
173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从事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未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从事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未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未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82
序号 |
173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和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和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83
序号 |
173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签发道路危险货物运单,未经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组织调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擅自承运危险货物、承运危险货物的车辆未随车携带与所运危险货物相一致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签发道路危险货物运单的。(三)未经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组织调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擅自承运危险货物的;(四)承运危险货物的车辆未随车携带与所运危险货物相一致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签发道路危险货物运单,未经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组织调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擅自承运危险货物、承运危险货物的车辆未随车携带与所运危险货物相一致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84
序号 |
173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调度管理制度,安排不合条件的车辆运输危险货物,安排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一、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要求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未按规定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调度管理制度的。(二)安排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三)安排不符合条件的驾驶员、押运人员、搬运装卸管理人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调度管理制度,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安排不合条件的车辆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85
序号 |
173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86
序号 |
173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87
序号 |
173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88
序号 |
173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聘用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三)道路运输经营者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道路运输经营者聘用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89
序号 |
174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90
序号 |
174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托运人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二、四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运输危险化学品,托运人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91
序号 |
174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92
序号 |
174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93
序号 |
174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94
序号 |
174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报废机动车、拼装机动车、使用伪劣配件以及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报废机动车、拼装机动车、使用伪劣配件以及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95
序号 |
174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96
序号 |
174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进行维修作业,虚列维修项目或者只收费不维修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进行维修作业的;(三)虚列维修项目或者只收费不维修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进行维修作业,虚列维修项目或者只收费不维修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97
序号 |
174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做好维修记录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做好维修记录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做好维修记录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98
序号 |
174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未如实提供检验结果证明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三)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未如实提供检验结果证明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未如实提供检验结果证明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99
序号 |
175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未办理变更手续,未执行维修配件采购登记制度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三)未执行维修配件采购登记制度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未办理变更手续,未执行维修配件采购登记制度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00
序号 |
175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维修前诊断和维修过程检验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进行维修前诊断和维修过程检验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经营者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维修前诊断和维修过程检验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01
序号 |
175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国际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国际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02
序号 |
175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索取、收受学员财物等其他不良行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七项:“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七)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索取、收受学员财物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03
序号 |
175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04
序号 |
175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员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员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05
序号 |
175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驾驶员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二项、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驾驶员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06
序号 |
175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内容或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公示维修项目及收费标准、投诉监督电话等内容的,或者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未按规定备案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内容或未按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07
序号 |
175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客运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服务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服务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客运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服务质量未达到规定违法行为的(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08
序号 |
175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网约车、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网约车、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条“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网约车、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09
序号 |
176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四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10
序号 |
176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11
序号 |
176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一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12
序号 |
176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二项:“违反本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13
序号 |
176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三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14
序号 |
176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四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三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15
序号 |
176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五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15
序号 |
176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络平台公司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六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六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络平台公司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16
序号 |
176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出现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出现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17
序号 |
176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一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18
序号 |
177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二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19
序号 |
177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20
序号 |
177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的车辆、驾驶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的车辆、驾驶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21
序号 |
177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五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22
序号 |
177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七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23
序号 |
177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八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24
序号 |
177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二款:“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25
序号 |
177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网约车驾驶员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一、二、三、四项:“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三)违规收费的;(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网约车驾驶员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26
序号 |
177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二款:“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27
序号 |
177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一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28
序号 |
178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二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29
序号 |
178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三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30
序号 |
178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31
序号 |
178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法超限运输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超限运输企业违法超限运输的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32
序号 |
178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33
序号 |
178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相关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34
序号 |
178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客货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客货运输经营者、驾驶员未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系统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五)客货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客货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35
序号 |
178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恶意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一、二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恶意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36
序号 |
178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37
序号 |
178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未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教练员和教练车,未按照规定的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进行培训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八)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未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教练员和教练车,未按照规定的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进行培训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未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教练员和教练车,未按照规定的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进行培训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38
序号 |
179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39
序号 |
179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教练员不遵守驾驶培训作业规范、擅自缩短培训时间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三)教练员不遵守驾驶培训作业规范、擅自缩短培训时间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教练员不遵守驾驶培训作业规范、擅自缩短培训时间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40
序号 |
179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教练车未安装国家规定的监督教学活动设备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四)教练车未安装国家规定的监督教学活动设备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教练车未安装国家规定的监督教学活动设备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41
序号 |
179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二)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42
序号 |
179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客货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和客运车辆的类型等级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四)客货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和客运车辆的类型等级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客货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和客运车辆的类型等级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43
序号 |
179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客运包车载客运行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七)未经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客运包车载客运行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客运包车载客运行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44
序号 |
179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教练员不按规定使用国家规定的监督教学活动设备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九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九)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教练员不按规定使用国家规定的监督教学活动设备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教练员不按规定使用国家规定的监督教学活动设备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载明违法事实和拟给予的处罚种类、幅度,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内容。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法定程序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45
序号 |
179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未按规定向客运经营者公布收费项目和费率,向旅客公布票价,未按规定收费和售票、强行搭售保险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二)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未按规定向客运经营者公布收费项目和费率,向旅客公布票价,未按规定收费和售票、强行搭售保险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未按规定向客运经营者公布收费项目和费率,向旅客公布票价,未按规定收费和售票、强行搭售保险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载明违法事实和拟给予的处罚种类、幅度,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内容。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法定程序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46
序号 |
179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客货驾驶员在记分周期内扣满记分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记分周期内累计扣满记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客货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件。”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客货驾驶员在记分周期内扣满记分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载明违法事实和拟给予的处罚种类、幅度,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内容。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法定程序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47
序号 |
179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悬挂站名标志或者站级标志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四)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悬挂站名标志或者站级标志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悬挂站名标志或者站级标志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载明违法事实和拟给予的处罚种类、幅度,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内容。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法定程序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48
序号 |
180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客车附搭行包、小件货物后超过客车总质量限值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客车附搭行包、小件货物后超过客车总质量限值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客车附搭行包、小件货物后超过客车总质量限值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49
序号 |
180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客运站接纳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到本站经营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四)客运站接纳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到本站经营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客运站接纳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到本站经营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50
序号 |
180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客车租赁经营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驾驶劳务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五)客车租赁经营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驾驶劳务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客车租赁经营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驾驶劳务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51
序号 |
180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客运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车辆限速装置,或者未设置车辆最高限速值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六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六)客运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车辆限速装置,或者未设置车辆最高限速值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客运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车辆限速装置,或者未设置车辆最高限速值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52
序号 |
180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有超速、超员、疲劳驾驶、未按核定线路或者规定时间运行、故意屏蔽卫星定位装置等重大安全隐患行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二款:“有超速、超员、疲劳驾驶、未按核定线路或者规定时间运行、故意屏蔽卫星定位装置等重大安全隐患行为的,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客运经营者对相关车辆停运整顿1至3个月;整顿期满后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超速、超员、疲劳驾驶、未按核定线路或者规定时间运行、故意屏蔽卫星定位装置等重大安全隐患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53
序号 |
180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零担货物运输企业未按规定建立违禁物品查验制度,或者货运站(场)未按规定配备零担货物安全检测设备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要求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零担货物运输企业未按规定建立违禁物品查验制度,或者货运站(场)未按规定配备零担货物安全检测设备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零担货物运输企业未按规定建立违禁物品查验制度,或者货运站(场)未按规定配备零担货物安全检测设备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54
序号 |
180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驾驶培训机构和教练场经营者在经营期间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法定经营条件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驾驶培训机构和教练场经营者在经营期间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法定经营条件仍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原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法定经营条件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予以降级直至撤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驾驶培训机构和教练场经营者在经营期间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法定经营条件仍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55
序号 |
180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驾驶员培训机构违反相关招生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一、三项:“驾驶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核定的培训区域之外设点招生或者培训的;(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停业或者歇业期间未妥善安置已招收学员或者在停业期间招收学员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驾驶员培训机构违反相关招生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56
序号 |
180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使用非教练车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五项:“驾驶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五)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使用非教练车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使用非教练车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57
序号 |
180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驾驶培训机构设置招生站(点)未备案、不安装或者不规范使用学时记时仪、未对教练员进行脱岗培训、未使用符合要求的教练车、未办理教练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驾驶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招生站(点)未备案的、(二)不安装或者不规范使用学时记时仪、(三)未对教练员进行脱岗培训、(四)未使用符合要求的教练车、(五)未办理教练车道路运输证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驾驶培训机构设置招生站(点)未备案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58
序号 |
18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驾驶培训机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培训记录》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培训记录》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收缴,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驾驶培训机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培训记录》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综合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案件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项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处罚决定,依法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59
序号 |
18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60
序号 |
18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61
序号 |
18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62
序号 |
181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法定证件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63
序号 |
181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伪造、涂改、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64
序号 |
181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或操作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65
序号 |
181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予以没收。”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66
序号 |
181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 (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67
序号 |
181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显示信号规则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68
序号 |
182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69
序号 |
18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70
序号 |
182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或者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71
序号 |
182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救助管理秩序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第七十八条: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72
序号 |
182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船员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等行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73
序号 |
182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74
序号 |
182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责任船员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75
序号 |
182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渡口载客船舶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76
序号 |
182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法从事水上交通、水路运输及服务,港口生产经营,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航道、港口建设和维护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具备经营、生产或者运行安全条件,未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未落实通航评估提出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擅自更换或者增加施工作业船舶,未按规定采取安全和防污染措施,雇佣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船舶和设施进行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从事水上交通、水路运输及服务,港口生产经营,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航道、港口建设和维护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具备经营、生产或者运行安全条件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业整顿、限期整改;逾期未达到安全条件或者在停业整顿、中止运行、限期整改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77
序号 |
182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除渡船外的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在非通航水域航行,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浮动设施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除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渡口所配置的渡船外,禁止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在非通航水域航行。禁止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浮动设施。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暂扣船舶或者浮动设施,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没收其船舶或者浮动设施。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78
序号 |
183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渔业船舶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严禁渔业船舶、自用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渔业船舶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或者渔政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没收其船舶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79
序号 |
183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从事餐饮娱乐服务的水上设施擅自占用航道、港口岸线,不按照规定的停泊区域和停泊方式停泊的,未按规定配备防污设备,造成严重污染的,从事水上娱乐或者游乐的其他水上设施擅自在通航水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从事餐饮娱乐服务的水上设施擅自占用航道、港口岸线,不按照规定的停泊区域和停泊方式停泊的;未按规定配备防污设备,造成严重污染的;从事水上娱乐或者游乐的其他水上设施擅自在通航水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作业、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80
序号 |
183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法从事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的单位或者擅自超越资质等级承揽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的单位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非法从事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的单位或者擅自超越资质等级承揽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的单位,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作业、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设计资质等级证书;对直接责任人可予以扣押资格证书直至吊销资格证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81
序号 |
183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航道港口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不符合航道、港口规划和航道技术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在航道、港口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应当符合航道、港口规划和航道、港口技术标准的要求。 2、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82
序号 |
183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与工程配套的水上交通安全设施、设备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经批准建设的工程项目,其相关的安全设施、设备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等所必须的相关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预算。与工程配套的水上交通安全设施、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83
序号 |
183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要求采取措施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经批准建设的工程项目,其相关的安全设施、设备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等所必须的相关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预算。与工程配套的水上交通安全设施、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84
序号 |
183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港口、码头、装卸站、拆船单位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二)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遵守操作规程,未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的;(三)运输及装卸、过驳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船舶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装卸和过驳作业双方未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的;(四)未按规定采取布设围油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替代措施的;(五)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85
序号 |
183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或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或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等行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三)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86
序号 |
183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87
序号 |
183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88
序号 |
184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船员在船在岗期间未履行职责、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药品等行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违反《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船员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在船在岗期间饮酒,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 (二)在船在岗期间,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89
序号 |
184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未履行职责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一)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二)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四)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五)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90
序号 |
184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违规招用船员和未履行船员职业保障义务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违反《船员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未按照规定招用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情形的,依照《船员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91
序号 |
184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在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三条: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舶配员服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订立合同。 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提供的船员受伤、失踪或者死亡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配合船员用人单位做好善后工作。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按照《船员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前款所称船员服务机构包括海员外派机构。本条第一款所称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船员服务机构未将其机构信息、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姓名、所服务的船公司和船舶的名称、所属国家等情况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92
序号 |
184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船舶安全检查中拒绝、阻挠、弄虚作假;或未按处理意见纠正缺陷、采取措施;或应当申请复查而未申请;或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租借、骗取和冒用《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三十一条:船舶有权对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缺陷和处理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船舶对于缺陷和处理意见有异议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船舶申诉的途径和程序。第三十四条:船舶以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等的要求,对存在的缺陷进行纠正.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租借、骗取和冒用《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 (二)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 (三)按照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申请复查而未申请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93
序号 |
184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或未按规定取得、未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船舶识别号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报中国海事局撤销其船舶识别号,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未按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94
序号 |
184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其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收回其许可证,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95
序号 |
184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水上水下活动未按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通)告即实施或活动与航行警(通)告公告内容不符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或者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停止作业:(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的;(二)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96
序号 |
184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游艇未按规定停泊或备案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游艇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游艇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应当符合游艇安全靠泊、避风以及便利人员安全登离的要求。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游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二)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而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未在游艇出航前将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等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97
序号 |
184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第9号)第五十二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98
序号 |
185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其定期检查、检测;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管道所属单位未履行相关职责;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通信、报警装置;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储存不明危险货物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199
序号 |
185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的;未按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的;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00
序号 |
185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或者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相关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管理措施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01
序号 |
185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02
序号 |
185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03
序号 |
185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者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管理单位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04
序号 |
185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港口规划、技术标准的建设活动或未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第十四条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05
序号 |
185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港口有关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七十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06
序号 |
185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许可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经营、港口理货业务或违法兼营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第二十五条经营港口理货业务,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许可。实施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公正、准确地办理理货业务;不得兼营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二)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07
序号 |
185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等急需物资作业,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十九条: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九、十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08
序号 |
186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侵占破坏港口及其设施,放置影响港口安全生产的障碍物,损坏港区内的公共标志、港口公用基础设施,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期满,不及时拆除临时建筑设施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在港口规划区外不得擅自设立任何港口设施。第十六条第四款: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申请人还应当提出恢复措施,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使用者期满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第二十七条: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放置影响港口安全生产的障碍物;(五)损坏港区内的公共标志、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恢复、消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09
序号 |
186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港口经营人明知船舶无经营资格、超越经营范围或者无船舶证书、无船员证书的船舶提供港口服务,不服从疏港指挥调度的,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环保处理设施,配备消防、防污染应急器材和监视、监控装置,或者未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设备设施或者使用未取得职业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港口经营人不得为无经营资格的船舶、超越经营范围的船舶或者无船舶证书、无船员证书的船舶提供港口服务。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港口经营人明知船舶无经营资格、超越经营范围或者无船舶证书、无船员证书而为其提供港口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10
序号 |
186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逾期未清除港口水域内的沉船、沉物、漂浮物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逾期未清除港口水域内的沉船、沉物、漂浮物,由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组织清除的,清除费用由沉船、沉物、漂浮物所有人或者责任人承担;所有人或者责任人拒不清除的,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11
序号 |
186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港口建设项目未办理设计审批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七十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二)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对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擅自作出变更或者采取肢解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审批并开工建设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12
序号 |
186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船员服务机构违反船员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船员服务机构为已经与航运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的,应当事先经过船员用人单位同意。第十八条第二款:船员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船员注册的人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第二十一条:船员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13
序号 |
186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二)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七条,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应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手续,或拆除标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干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14
序号 |
186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触碰航标不报告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四条:船舶航行时,应当与航标保持适当距离,不得触碰航标。船舶触碰航标时,应当立即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第二十一条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15
序号 |
186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或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就开工建设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16
序号 |
186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条: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17
序号 |
186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四条: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航标等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第四十一条: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18
序号 |
187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2.《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在航道、港口水域内不得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19
序号 |
187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航道、港口水域内倾倒泥土、砂石、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限期恢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恢复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予以强制恢复,其发生的费用由建设或者施工单位承担,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20
序号 |
187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21
序号 |
187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危害航道设施安全或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22
序号 |
187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23
序号 |
187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第二十七条: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第三十三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24
序号 |
187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或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25
序号 |
187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26
序号 |
187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出租、出借、倒卖等方式非法转让或伪造、变造、涂改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船舶营运、船舶管理业务经营)等行政许可证件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第三十五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27
序号 |
187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28
序号 |
188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开航,并在开航15日前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运价等信息。旅客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价的,应当在15日前向社会公布;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应当在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第四十条“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29
序号 |
188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水路运输、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报告义务;未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超许可范围经营;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协议未明确相关责任;未公布水路运输有关信息;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未以公布票价销售;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以各种方式扰乱市场秩序;违规使用运输单证或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30
序号 |
188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31
序号 |
188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渡船违反载运危险货物、车辆、旅客等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的;(二)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的;(三)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四)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32
序号 |
188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33
序号 |
188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渡船夜航应当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配备夜间航行设备和信号设备。高速客船从事渡运服务以及不具备夜航技术条件的渡船,不得夜航。第四十四条: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234
序号 |
188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及时拆除影响安全的渡口设施的,或无相应资质建造、改造渡船的或在渡运水域内采砂、捕捞、养殖或擅自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或倾倒泥土、砂石、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一)迁移、撤销渡口,未及时拆除影响安全的设施的;(二)无相应资质建造、改造渡船的;(三)在渡运水域内采砂、捕捞、养殖的;(四)在渡运水域内擅自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五)向渡运水域倾倒泥土、砂石、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35
序号 |
188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的;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的;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安全技术档案的;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应急预案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的;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在港口危险货物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港口经营人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二)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三)港口经营人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的;(四)港口经营人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36
序号 |
188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航运公司违反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受托航运公司未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违反安全管理秩序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七条:航运公司应当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不得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第九条:航运公司应当确定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第十五条: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保持体系的有效性。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的范围,由交通部公布。第十七条: 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37
序号 |
188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未按照指定地点停泊、停放或者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未按照指定地点停泊、停放或者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38
序号 |
189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移动平台、浮船坞、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带检验的;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应当申请拖航检验。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拖航,并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对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39
序号 |
189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或者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作业,作业双方未按规定填写污染检查表及落实防污染措施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的;(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的;(三)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作业双方未按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及落实防污染措施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40
序号 |
189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的,违反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船舶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船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41
序号 |
189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等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等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载明违法事实和拟给予的处罚种类、幅度,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内容。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法定程序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42
序号 |
189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中违反相关资格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中违反相关资格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载明违法事实和拟给予的处罚种类、幅度,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内容。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法定程序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43
序号 |
189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聘请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聘请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载明违法事实和拟给予的处罚种类、幅度,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内容。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法定程序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44
序号 |
189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载明违法事实和拟给予的处罚种类、幅度,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内容。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法定程序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45
序号 |
189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条:“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载明违法事实和拟给予的处罚种类、幅度,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内容。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法定程序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46
序号 |
189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运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载明违法事实和拟给予的处罚种类、幅度,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内容。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法定程序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47
序号 |
189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违法相关禁止性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二)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站场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三)使用不具备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四)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违法相关禁止性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载明违法事实和拟给予的处罚种类、幅度,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内容。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法定程序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48
序号 |
190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违法应急预案相关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违法应急预案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载明违法事实和拟给予的处罚种类、幅度,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内容。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法定程序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49
序号 |
190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站场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站场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站场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站场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站场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站场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载明违法事实和拟给予的处罚种类、幅度,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内容。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法定程序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50
序号 |
190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个人或单位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个人或单位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新闻媒体曝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载明违法事实和拟给予的处罚种类、幅度,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内容。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法定程序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51
序号 |
190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七条: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52
序号 |
190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或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53
序号 |
190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五条: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54
序号 |
190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且不符合规定的港口设施,擅自为航行国际航行提供服务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七十九条 未按规定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且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港口设施,不得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擅自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55
序号 |
190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和相关人员未经必要的培训、未履行规定职责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八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则规定,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和相关人员未经必要的培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更换;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和相关人员未能履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参加保安培训;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或者撤销其港口设施保安主管资格。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56
序号 |
190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未进行备案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九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57
序号 |
190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二) 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 5264130 |
表 2-258
序号 |
19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经营国际集装箱、普通货船运输,内地与港澳间船舶运输业务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四十二条: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59
序号 |
19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四十三条:未办理提单登记、交纳保证金,擅自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60
序号 |
19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或者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和舱位以及用互换舱位等方式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三十七条: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或者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和舱位以及用互换舱位等方式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经营的,拒绝进港;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61
序号 |
19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经营内地与港澳间班轮运输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十六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不得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经营活动,不得对外公布班期、接受订舱。第四十六条: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擅自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经营的,拒绝进港。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62
序号 |
191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将国际集装箱、普通货船运输,内地与港澳间运输资格或无船承运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四十七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经营资格。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63
序号 |
191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无船承运经营者未办理运价备案或未执行备案运价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运价备案手续或者未执行备案运价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64
序号 |
191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国际集装箱、普通货船运输,内地与港澳间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经营者拒绝调查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等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五十三条:拒绝调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调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此项权力名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65
序号 |
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渔船检验费的征收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二十八条渔业船舶的检验收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航务海事法律、法规、规章,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表 2-266
序号 |
41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代为补种绿化物 |
实施依据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及时补种护路林木。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67
序号 |
42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扣押违法超限运输、扰乱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或对公路造成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 |
实施依据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第七十二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2.《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对擅自在公路上设置的障碍物、堆放的物件材料,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当事人限期清除,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代为清除;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68
序号 |
43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强行拖离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的车辆、强制将故意堵塞收费车道的车辆拖至安全场所 |
实施依据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并故意堵塞收费车道的,可处应缴通行费一至三倍的罚款;强行通过收费站的,可处应缴通行费三至五倍的罚款。故意堵塞收费车道,影响收费站正常管理秩序的,可以采取措施将堵塞收费车道的车辆拖至安全场所接受调查处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69
序号 |
44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拆除、清除擅自设置的非交通标志牌、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管线、电缆等设施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3.《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对擅自在公路上设置的障碍物、堆放的物件材料,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当事人限期清除,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代为清除;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70
序号 |
45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车辆的扣押 |
实施依据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客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阶段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3、执行阶段责任:实施扣押; 4、事后阶段责任:对扣押的车辆,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规章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71
序号 |
46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强制消除安全隐患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72
序号 |
47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2.决定责任: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73
序号 |
48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禁止违法船舶进出港口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第六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2.《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渔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通知当事人,责令其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对拒不及时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应当依据法定的职责,采取责令临时停航、停止作业、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强制措施。 3.《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不适航船舶或发生水路交通事故未按规定向事故处理机关提交担保手续的船舶,航务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其离港、令其停航或驶向指定地点。 4.《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事故调查处理机关根据取证、查验或鉴定的需要,可以禁止当事、嫌疑船舶离港或者令其泊靠在指定区域,因故需驶离事故现场或指定区域的,应当向事故处理机关提供担保。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74
序号 |
49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责令违法船舶驶向指定地点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2.《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渔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通知当事人,责令其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对拒不及时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应当依据法定的职责,采取责令临时停航、停止作业、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强制措施。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75
序号 |
50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强制超载运输船舶卸载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76
序号 |
51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拆除违法船舶的动力装置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2.《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渔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通知当事人,责令其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对拒不及时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应当依据法定的职责,采取责令临时停航、停止作业、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强制措施。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77
序号 |
52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扣押违法的船舶、浮动设施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2.《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设置浮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和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发布的通航安全规定。禁止无船舶证书、文书和船员证书、证件的船舶从事水上交通活动。除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渡口所配置的渡船外,禁止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在非通航水域航行。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渔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通知当事人,责令其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对拒不及时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应当依据法定的职责,采取责令临时停航、停止作业、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强制措施。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扣押船舶或者浮动设施,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没收其船舶或者浮动设施。 3.《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拥有船舶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向航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未经登记的船舶禁止使用。第三十二条船舶航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法定证件;(二)按国家和省的规定配备有相应的船员;(三)船舶技术状况良好,通讯、信号、导航、应急等设施和其他设备齐全有效;(四)按国家规定必须投保船舶险的船舶应持有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五)符合其他适航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航务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处理:(五)违反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可以扣押其船舶。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78
序号 |
53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强行拖离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船舶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79
序号 |
54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强制拆除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渡口和恢复撤销的渡口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80
序号 |
55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强制清除港口和航道内养殖、种植的植物、水生物、设置的永久性固定设施或者其他物体,或强制打捞(清除)沉船沉物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第五十四条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航道内不得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和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81
序号 |
56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责令违法船舶临时停航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第六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3.《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对不适航船舶或发生水路交通事故未按规定向事故处理机关提交担保手续的船舶,航务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其离港、令其停航或驶向指定地点。 4.《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渔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通知当事人,责令其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对拒不及时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应当依据法定的职责,采取责令临时停航、停止作业、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强制措施。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 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82
序号 |
57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在航道、港口区域内可能影响船舶通航安全、航道通航条件的未恢复原状的代履行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由前两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四十条: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2.《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在航道、港口区域内进行下列可能影响船舶通航安全的活动,应当在事前报经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港口建设、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前款所列的活动完成后,建设、施工单位或者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按照通航管理、航标管理规定和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清理遗留物和恢复原状,并申请通航验收。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限期恢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恢复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予以强制恢复,其发生的费用由建设或者施工单位承担,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港口水域内的沉船、沉物、漂浮物可能影响港口安全或者有碍通航安全的,其所有人或者责任人必须按规定设置标志,向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限定时间内打捞清除。出现情况紧急时,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直接予以清除,并向沉船、沉物、漂浮物所有人或者责任人追偿清除费用。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逾期未清除港口水域内的沉船、沉物、漂浮物,由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组织清除的,清除费用由沉船、沉物、漂浮物所有人或者责任人承担;所有人或者责任人拒不清除的,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83
序号 |
58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造成水污染的强制治理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或者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三)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84
序号 |
59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扣留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船员适任证书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全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船员违法记分工作。第十条: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两次及以上达到15分,或在连续2个记分周期内分别达到15分,或连续2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40分的,最后实施船员违法记分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扣留其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法规培训和考试,考试内容除理论部分外,还包括船员适任能力考核。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85
序号 |
60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限制违法船舶航行、停泊、作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86
序号 |
61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强制消除港区安全隐患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恢复、消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一)未按规定清除港区内的废弃物、遗留物的;(二)放置影响港口安全生产的障碍物;(三)损坏港区内的公共标志、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四)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期满,不及时拆除临时建筑设施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在港口规划区外设立港口设施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87
序号 |
62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88
序号 |
63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查封违法储存、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和扣押用于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
实施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89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裁决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的裁决 |
实施依据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三款: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收到申请人提出裁决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对资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资料不全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补充(资料补充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从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按法定程序要求,通知权属争议的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应当事人请求,且符合听证条件的,应举行听证。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法律救济权利)。 4.执行责任: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争议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裁决决定的,由交通运输行政机关依照相关法律申请强制执行。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规章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90
序号 |
117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路、水路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工程质量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1.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段,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3.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公路水运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科学、规范、公正地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公路、水路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工程质量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质量问题的,应当当场提出检查意见并做好记录。 3.移送责任: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责令改正,视情节依法对责任单位采取通报批评、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理措施。发生质量事故,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及时组织事故抢救,组织或者参与事故调查。对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91
序号 |
118 |
权利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利项目名称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行政检查 |
实施依据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2.《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制度,定期对有特殊要求和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检查。”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置。 3.移送责任:对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92
序号 |
119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客运站、旅客集散地对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四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依法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置。 3.移送责任:对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93
序号 |
120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客运站、旅客集散地对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依法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置。 3.移送责任:对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94
序号 |
12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船舶防污染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七条: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有权对拆船单位的拆船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管理。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实施监督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禁止其进港、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措施。第四十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船舶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一)经核实申报或者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二)擅自在不具备作业条件的码头、泊位或者非指定水域装卸危险货物的;(三)船舶或者其设备不符合安全、防污染要求的;(四)危险货物的积载和隔离不符合规定的;(五)船舶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计划不符合规定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依法对船舶防污染采取双随机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置。 3.移送责任:对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95
序号 |
122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船舶、船员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加强对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以及相关的机构建立健全船员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2.《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内河运输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应当接受交通运输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交有关证书、资料或者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弄虚作假。 3.《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老旧运输船舶进行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依法对船舶、船员采取双随机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置。 3.移送责任:对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96
序号 |
123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开水运建设市场管理相关信息。监督检查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综合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交通运输部应当对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直接管理的部属单位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水运建设管理职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行为和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水运建设管理职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水运建设管理职能情况主要包括:(一)要求建立的水运建设相关制度的建立情况;(二)水运建设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三)水运建设市场监管情况;(四)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情况;(五)对上级主管部门水运建设市场检查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六)其他水运建设管理职能的履行情况。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行为主要包括:(一)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二)招标投标行为;(三)工程管理、合同履行、廉政建设、信用管理及人员履职等情况;(四)质量安全责任履行情况;(五)设计变更的管理情况;(六)其他应当纳入监督管理的从业行为。第二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工地现场对工程和市场主体的从业行为进行检查;(二)向从业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与水运建设管理相关的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工程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或者限期停止、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从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扰,不得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依法对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置。 3.移送责任:对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97
序号 |
124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港口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六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港口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客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本规定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第三十六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两个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三十八条: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六十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查、年度核查等方式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资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第六十一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装卸、储存区域实施监督检查,并明确检查内容、方式、频次以及有关要求等。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并检查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场所,查阅、抄录、复印相关的文件或者资料,提出整改意见;(二)发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三)对危险货物包装和标志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责令港口经营人停止作业,及时通知或者退回作业委托人处理;(四)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暂时停产停业;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其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五)发现违法违章作业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六)对应急演练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七)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封违法储存危险货物的场所,扣押违法储存的危险货物。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将执法情况书面记录。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依法对港口经营者经营资质以及作业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置。 3.移送责任:对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98
序号 |
125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第三十九条: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第四十条: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水路运输经营者了解情况,要求其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二)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三)进入水路运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船舶实地了解情况。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第四十一条: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对水路运输市场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第四十二条: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应当当场记录监督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并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共同签署名章。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不签署名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对不签署的情形及理由应当予以注明。第四十三条: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水路运输经营者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整改期限结束后对该经营者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作出整改是否合格的结论。对运力规模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他情形的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水路运输经营者在整改期间已开工建造但尚未竣工的船舶可以计入自有船舶运力。四十四条: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路运输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机制和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建立水路运输经营者诚信档案,记录水路运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和经营者的诚信档案。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水路运输违法经营行为社会监督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信息。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受理投诉举报的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安全责任事故情况等记入诚信档案。违法违规情节严重可能影响经营资质条件的,对经营者给予提示性警告。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和经营资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了解情况,要求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二)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三)进入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实地了解情况。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依法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以及辅助业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以及经营行为等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置。 3.移送责任:对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299
序号 |
126 |
权利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利项目名称 |
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1.《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建设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应进行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依法对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置。 3.移送责任:对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300
序号 |
127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有关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执行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19号)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依法对有关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执行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置。 3.移送责任:对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301
序号 |
128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通航环境及秩序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涉水工程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现场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检查建设单位、主办单位和施工单位所属船舶、设施、人员水上通航安全作业条件、采取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依法对通航环境及秩序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置。 3.移送责任:对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302
序号 |
129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航道通航条件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 2.《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涉水工程施工作业或活动现场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检查有关建设单位和施工作业单位所属船舶、设施、人员水上通航安全作业条件和采取的通航保障措施落实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3.《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第六条:港航监督机构是对本规则的执行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依法对航道通航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置。 3.移送责任:对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303
序号 |
130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质量问题的,应当当场提出检查意见并做好记录。 3.移送责任:对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304
序号 |
13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船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从事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资质管理的规定,向市(州)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接受航务海事管理机构的技术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航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从事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的行为。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非法从事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的单位或者擅自超越资质等级承揽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的单位,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作业、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设计资质等级证书;对直接责任人可予以暂扣资格证书直至吊销资格证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依法对船舶生产企业日常生产及相关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置。 3.移送责任:对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305
序号 |
94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客货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
实施依据 |
《道路旅客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客运车辆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一)车辆违法违章记录;(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三)车辆类型等级评定情况;(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306
序号 |
95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客货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
实施依据 |
《道路旅客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客运车辆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一)车辆违法违章记录;(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三)车辆类型等级评定情况;(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比对。对达标的新车和在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并在报告单上标注。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307
序号 |
96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客运车辆类型等级评定 |
实施依据 |
《道路旅客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客运车辆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一)车辆违法违章记录;(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三)车辆类型等级评定情况;(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308
序号 |
97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汽车客运站的站级核定 |
实施依据 |
《公路客运站级别核定和建设要求》:一级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核定意见,报交通部审批;二、三、四级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审批,其中二级站报部备案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309
序号 |
98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认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挂靠经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四川省带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货运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定期对其经营条件、经营行为、安全管理和服务质量等进行考评,并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作为对货运经营者扩大经营范围、货运企业评级的依据。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310
序号 |
99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备案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九条 从事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货运代理、货运配载备案申请表;(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四)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五)业务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文本。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311
序号 |
100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信息备案 |
实施依据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312
序号 |
10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特许经营 |
实施依据 |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特许经营》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社会公众安全等因素,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选择运营企业,授予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择优选择取得线路运权的运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行无偿授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不得拍卖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运营企业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313
序号 |
102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客运机动车租赁经营备案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八条 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从事经营性运输,不得向承租人提供或者变相提供驾驶劳务。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314
序号 |
103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变更或改造码头等固定经营设施的备案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港口经营人变更或者改造码头、堆场、仓库、储罐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固定经营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依照有关规定无需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备案所需资料,符合备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按照备案要求提供施工方案复印件、施工安全防控方案复印件、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质量监督手续材料复印件等材料。 3.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备案后,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采取行政执法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315
序号 |
104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前的备案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二)航道日常养护;(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从事维护性疏浚、清障等影响通航的航道养护活动,或者确需限制通航的养护作业的,应当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通报。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活动的,应当在活动前将活动方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备案所需资料,符合备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按照备案要求提供施工方案复印件、施工安全防控方案复印件、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质量监督手续材料复印件等材料。 3.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苍溪县交通运输局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备案后,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采取行政执法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表 2-316
序号 |
105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涉及安全的备案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保障组织实施。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备案。 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货物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依法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并如实记录,根据演练结果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应急预案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与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应急预案及其修订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备案所需资料,符合备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按照备案要求提供装卸、过驳作业操作方案,装卸管系及设备配置使用方案,防污染措施等材料。 3.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苍溪县交通运输局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备案后,苍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采取行政执法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
序号 |
106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和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第五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0日内,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内河交通事故当事人。第五十六条;特大内河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航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定职责进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取证、鉴定和认定工作,依据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按照《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作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和决定。 国家对特别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管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应提交的材料;受理一般等级事故调查申请,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一般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立案决定或者不予立案决定,按行业相关要求办结,并信息公开。 4.事后监督责任:对水上交通事故调进查处理提出的安全建议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64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