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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苍溪)应急罚〔2021〕大队1号
时间:2021-02-26 来源:苍溪县应急管理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被处罚人:李慧性别:女年龄:54身份证号:510824********3808

家庭住址:苍溪县元坝镇xxxxxxxx邮政编码:628415联系电话:133****6303

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存在下列违法行为:采购和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上述违法行为的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苍溪)应急现记〔2021〕大队1号〕、经李慧确认的现场检查照片、李慧的询问笔录、苍溪县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许可名单。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1100.00)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柒佰伍拾元整(¥750.00),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苍溪县应急管理局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2021大队1号)]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苍溪县财政局,账号:88080120005245617,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或者广元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苍溪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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