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张建华性别:女年龄:48岁身份证号:510824********2903
家庭住址:苍溪县白鹤乡XXXXXX邮政编码:628405联系电话:152****6361
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存在下列违法行为:未经许可变更烟花爆竹经营场所。上述违法行为的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经张建华确认的现场照片、张建华的询问笔录,张建华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11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苍溪县财政局,帐号:88080120005245617,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或者广元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苍溪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