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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综执罚决字〔2021〕第6号)
时间:2021-03-29 来源: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打印 关闭本页

当事人:童正,男,身份证号码51082419650817****,现年55岁,家住苍溪县汉古街125号。

当事人:杨建琼,女,身份证号码51082419660911****,现年54岁,家住苍溪县汉古街125号。

你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20年12月在苍溪县陵江镇汉古街125号原住房后院内修建房屋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1月 25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20年12月在苍溪县陵江镇汉古街125号原住房后院内修建房屋。共建1层,为地上1间,框架结构,孔桩基础,建设面积111.4平方米(执法人员皮尺测量),4.5米高,平顶,现框架已建起,四周未封闭。根据苍溪县开元数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童正、杨建琼房屋项目结算审核报告》,该房屋工程总造价为75839.14元。

2021年1月22日,经苍溪县自然资源局规划认定:童正、杨建琼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苍溪县汉古街125号进行砖混结构房屋局部改建,经核查认定,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1年1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杨建琼询问调查制作的《案件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的陈述,证明当事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活动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2021年1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童正询问调查制作的《案件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的陈述,证明当事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活动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1年 1月21日,当事人杨建琼、童正提供原房屋产权证明、土地证书等相关资料复印件。书证,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事实,所修建土地为国有土地。

证据四:2021年1月20日,当事人童正、杨建琼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本案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证据五:2021年1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童正、杨建琼住宅楼《现场检查(勘验)记录》并现场签字确认、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修建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及违法修建房屋的客观事实。

证据六:2021年1月22日,当事人童正提供房屋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报告,证明当事人修建房屋的工程总造价。

证据七:2021年1月22日,苍溪县自然资源局回复我局《关于童正、杨建琼违法建设规划认定的函》,证明当时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所建房屋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2021年3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们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苍综执罚听告〔2021〕第6号),告知你们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们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们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向我局书面提出申请,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们积极主动配合本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们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工程造价6%的罚款肆仟伍佰伍拾元(75839.14元×6%=455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上述罚款,你们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苍溪县支行(帐号:2309446729219500913,地址: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缴纳)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3月26日


联 系 人:王京山   联系地址:陵江镇解放路东段219号

联系电话:17790365996   邮政编码:628400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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