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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元环罚〔2021〕8号)
时间:2021-04-01 来源:苍溪生态环境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苍溪县陵江供销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78228756XR

法定代表人:张功强    身份证号码:51082419**********

地址:广元市苍溪县红军路**号

我局于2020年11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0年6月在船山村修建生物有机肥厂,9月底主体工程建成,10月开始设备调试。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5页6张、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询问笔录1份2页、当事人营业执照、《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1份6页、《关于苍溪县陵江供销合作社生物有机肥厂彩钢棚建修造价核算报告》1份6页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2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元环罚告字〔202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捌仟捌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广元分行营业部  户名:广元市财政局

账号:2227210104000508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元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广元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元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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