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杨**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74年03月29日
身份证号码 :51082419740329**** 联系方式:186839****
工作单位 现住址:苍溪县东溪镇花园村4组45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经依法查明,2016年1月,苍溪县东溪镇花园村居民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未取得林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东溪镇花园村6组长堰池占用林地修建房屋,经查证占用林地为东溪镇花园村6组集体所有,共计占用1385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1年12月31日前恢复原状;
2.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1385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邮政苍溪支行 银行(账号: 100157195260010001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或者广元市林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