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 | 行政相对人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负责人) | 处罚事由 | 法律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陶启明 | 陶启明 | 销售不合格的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一、没收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6根(1米/根);
二、没收违法所得14元;
三、罚款2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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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 |
2 | 苍溪县伟德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五龙场门市部 | 牟小军 |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瑞元牌农用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一、没收瑞元牌农用膜(地膜)4㎡(1kg);
二、没收违法所得76元;
三、罚款3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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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 |
3 | 广元市泰和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苍溪64药店 | 樊玉锦 |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罚款500元。 | 2021年4月 |
4 | 罗素珍 | 罗素珍 | 销售不合格的陶瓷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一、没收陶瓷砖1件;
二、没收违法所得3.2元;
三、罚款10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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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 |
5 | 苍溪县鸳溪镇香缘卤菜店 | 郭军香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食品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 |
一、警告;
二、没收御厨王®泡卤鸡翅2袋、油炸花生仁1袋、秦人味®鲜花椒油6瓶(其中1瓶剩余3/4)、海发菜5袋、猪耳朵19.282kg;
三、罚款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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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 |
6 | 四川省广元太星平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苍溪县白鹤兴宇药店 | 陶启冰 |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罚款500元。 | 2021年4月 |
7 | 四川省盛大药品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连锁五药店 | 赵保光 | 发布未取得行政许可的广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罚款1000元。 | 2021年4月 |
8 | 苍溪县杨鸭子副食店 | 杨东 | 未按规定申请营业执照经营地址的变更登记和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食品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条例》《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 |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4800元;
三、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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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 |
9 | 苍溪县众成燃气有限公司 | 李登堂 |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一、没收违法所得11473.2元;
二、罚款1352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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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 |
10 | 苍溪陵江杨天坤中医(综合)诊所 | 杨天坤 | 销售药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一、没收违法所得30.7元;
二、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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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 |
11 | 苍溪广济医院 | 胡庆生 | 使用劣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一、没收违法所得261元;
二、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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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 |
12 | 苍溪县陵江镇柴继全调味品店 | 柴继全 | 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 |
一、警告;
二、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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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 |
13 | 苍溪县陵江镇罗晓菊副食门市部 | 罗晓菊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 |
一、警告;
二、没收安琪®高活性干酵母1袋,三花®植淡奶油2瓶,饴紫®麦芽糖2瓶;
三、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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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 |
14 | 苍溪县罗清萍粮油店 | 罗清萍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 |
一、警告;
二、没收千和®一醋4瓶;
三、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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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 |
15 | 苍溪县庞先斌干杂副食店 | 庞先斌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 |
一、警告;
二、没收红九九®重庆火锅浓缩底料1袋、汤太太®八珍土鸡土鸭炖料1袋;
三、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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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 |
16 | 苍溪县陵江镇谢晓清味精店 | 谢晓清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 |
一、警告;
二、没收鹏斌®海南黄灯笼椒酱1瓶、沈小月手工制作小火锅底料1袋、渝江青花椒藤椒鱼调料2袋;
三、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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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 |
17 | 苍溪梨仙湖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 张平 | 发布虚假广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罚款615元。 | 2021年4月 |
18 | 苍溪县紫东商贸经营部 | 翁浩然 | 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红酒、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一、没收“贵州茅台酒”1瓶、进口红酒21瓶;
二、罚款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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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 |
19 | 四川红驰农机制造有限公司 | 刘华 | 在广告中使用禁止使用的绝化用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罚款100000元。 | 2021年4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