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李**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69年07月16日
身份证号码:5108241969071**** 联系方式:1398122****
工作单位 现住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陵江镇金垭村
被处罚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18年7月,未经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在苍溪县陵江镇红军渡社区(原金垭村)环梁咀采伐林木。共计滥伐柏树163株,蓄积:1.9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1.254立方米,林木价值250.8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在原地补种一倍的树木163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752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邮政苍溪支行 银行(账号: 100157195260010001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苍溪县人民政府 或者 广元市林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苍溪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