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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苍综执罚决字〔2021〕第8号 )
时间:2021-04-27 来源: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打印 关闭本页

当事人:四川西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MA66R4****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万源新区万达广场(西区)1#写字楼15-20号

法定代表人:高小兵,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119710415****

你公司于2021年3月1日起在实施“苍溪县火车站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三清路人行道改造工程”期间,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占用苍溪县陵江镇三清路进行项目建设行为,涉嫌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3月4 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公司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于2021年3月1日起擅自占用苍溪县陵江镇三清路进行开挖施工建设。截至案发时,占用城市道路长260米、宽9米,占道面积2340平方米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四川西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苍溪县火车站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小兵居民身份证,证明四川西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本案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四川西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代理人陈文、陈晓平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陈文、陈晓平《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四川西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实施“苍溪县火车站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三清路人行道改造工程”期间,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占用苍溪县陵江镇三清路进行项目建设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现场检查(勘验)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明四川西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占用苍溪县陵江镇三清路进行项目建设的客观事实,以及占用城市道路面积的来源。

2021年3月9日,本机关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苍综执责停(改)通字〔2021〕第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1年3月12日前改正并补办占道手续,采取安全措施,杜绝事故发生。本机关于2021年3月19日对你公司责令改正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虽设置警示标志等,但不能提供占道许可相关审批手续。

2021年4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苍综执罚先告字〔2021〕第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苍综执罚听告字〔2021〕第8号),告知你公司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于2021年4月10日书面提出听证要求,又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听证申请。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占用苍溪县陵江镇三清路进行项目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你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面积远超过了30平方米;依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第265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贰万元(¥20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苍溪县支行(帐号:2309446729219500913,地址: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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