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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苍综执罚决字〔 2021 〕第 7 号)
时间:2021-04-28 来源: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苍综执罚决字〔 2021 〕第 7 号

当事人:戴*,男,身份证号码:51082419861010****,联系电话:1898128****,家住: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江南半岛二栋。

你于2021年2月22日在苍溪县陵江镇北门沟路原畜牧局住宿楼外占用人行道搭建脚手架进行装饰装修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1年 2 月 23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1年2月22日在苍溪县陵江镇北门沟路原畜牧局住宿楼外占用人行道搭建脚手架进行装饰装修,占用人行道长6米,宽2米,占用面积为12平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戴*询问调查制作《询问(调查)笔录》,戴*提供了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戴*是本案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 2021年4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苍综执罚先告字〔 2021〕第 7号 ,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求。

2021年4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苍综执罚先告字〔 2021〕第7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 你占用人行道搭建脚手架进行装饰装修的行为, 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立即清理占道物品,处罚款伍佰元(¥5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苍溪支行(账号:230944672921950091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4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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