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樊 **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81年03月25日
身份证号码:5108241981032**** 联系方式 1598393****
工作单位 现住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云峰镇紫云村9组**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在未取得林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于2021年1月至4月,在苍溪县云峰镇紫云社区3组坟林田处建养鸡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183.33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一十六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1年12月31日前恢复原状;
2.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1833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邮政苍溪支行 银行(账号:100157195260010001)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或者广元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