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9421****
法定代表人:朱红庚,男
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路140号2301房自编08-13室,联系电话:1589226****
你(单位)于2021年2月2日在苍溪县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运载泥土未采取外层覆盖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污染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街道路面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2月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1年2月2日在苍溪县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运载泥土未采取外层覆盖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污染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街道路面,污染城市道路长100米、宽5米,面积为500平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人王松昌询问调查,制作《询问(调查)笔录》以及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本案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证明当事人承认污染城市道路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由当事人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人王松昌现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记录一份、现场照片、地理位置图;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污染城市道路的客观事实。
2021年6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苍综执罚先告字〔2021〕第9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运载泥土未采取外层覆盖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污染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街道路面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应当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你主观承认违法,但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及时改正,依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第273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贰仟元整(¥2000.00)
同时,责令清扫被污染道路。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苍溪县支行(帐号:2309446729219500913,地址: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