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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县十七届人大六次会议第43号建议办理结果的复函
时间:2021-07-01 来源: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打印 关闭本页

姜贤成代表:

您在县十七届人大六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规范全县养猪场”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将结果复函如下:

一、关于“养殖场规范化选址”的建议

近年来,国家和地方相继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新建畜禽养殖场选址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国务院于2013年11月11日发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二是我县于2018年10月18日印发《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溪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苍府办发〔2018〕70号)。三是我县大力引导宣传,并严格按选址原则和要求,同时兼顾行业要求,对新建畜禽养殖场科学合理选址。

二、关于“严格环评”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第16号部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日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自2021年1月1起施行。该名录明确规定,年出栏生猪5000头以上或存栏生猪2500头以上的(其它畜禽折合猪当量),严格实行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年出栏生猪5000头以下或存栏生猪2500头以下的(其它畜禽折合猪当量),严格实行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制度。在实际工作中,我县大力宣传,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实施畜牧产业发展项目时,严格执行不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绝不纳入项目补助。

三、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范化管理”的建议

一是在新建畜禽养殖场时,按环保和畜禽标准化养殖技术要求,规划配套建设足够的粪污处理利用设施设备,并严格执行粪污处理设施设备同时施工、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环保三同时”制度。二是督促建成投产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注重强化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导和服务,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三是指导并督促畜禽养殖场规范填写粪污收集、消纳利用台账,切实做到粪污源头可查,去向明了。四是指导并督促畜禽养殖场流转或租用足够的粪污消纳土地(按1亩土地承载猪当量3—5头的标准),或与现代农业园区、经济林木(果业、蔬菜)园区等签订粪污消纳协议,切实通过种养结合、循环利用生态模式,确保养殖粪污就近就地还田利用。五是对发现造成污染环境或存在污染环境隐患的畜禽养殖场户,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到场到户开展技术指导,督促限期整改落实到位。同时,对造成污染环境后果严重的,配合县生态环境局进行立案查处。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意见。

联系人:周胜华    联系电话:0839-5583110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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