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赵*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73年08月6日
身份证号码:51082419730806**** 联系方式:1598445****
工作单位 现住址 苍溪县龙山镇印池村二组
被处罚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1年1月,在销售自家青脆李嫁接苗过程中从邻居汪**家另外购买10000株(价值7000元)一并销售给李*,为证明苗木的合法来源,后期给李*提供过期并自己涂改过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以赵*本人供述和证人证实为据。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计50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苍溪支行银行(账号:100157195260010001)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或者广元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