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魏**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70年04月27日
身份证号码:51082419700427**** 联系方式:1345845****
工作单位 现住址:苍溪县桥溪乡近水村四组35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1年3月至4月,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在苍溪县桥溪乡三溪村四组砍伐树木,经苍溪县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查证超额采伐柏原木29株,共计蓄积14.67立方米,折合材积9.68立方米,以现场勘查笔录、魏**本人供述和证人证实为据。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1年12月31日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林木株数三倍的树木,计87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计1452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苍溪支行银行(账号:100157195260010001)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或者广元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