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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溪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687902632/2021-01040 关 键 词 证明事项告知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1-07-08
文号 体裁分类 其他
时间:2021-07-08 来源:县司法局 打印 关闭本页

文件: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溪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1年7月1日印发了《苍溪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各乡镇、各部门(单位)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针对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时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不断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点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效率,持续提升群众办事满意度和获得感。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0〕8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根据《方案》,我县将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坚持成熟一批,实施一批,逐步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应当要坚持分类分级原则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分类施策、分步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重点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在市场主体准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建设工程、法律服务、驾驶培训、水利基建等方面的行政行为,应当率先推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行目录管理,不得随意增减事项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新增条件、变相索要证明。同时,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也同时公布,涉及教科、民政、住建、交运等多个部门,包括住所使用权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51项。

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鼓励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代替提交证明材料的,作出书面承诺并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视为申请人已向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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