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苍溪县名红车行,经营场所:陵江镇红军路东段253号,经营者:夏仕明,男,身份证号码:51293019670428****,联系电话:1518398****,住址:四川省阆中市沙溪办事处清溪村3组。
你于2021年4月21日在陵江镇红军路东段253号“名红车行”车行门店外占用人行道销售和维修三轮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1年4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1年4月21日在陵江镇红军路东段253号“名红车行”车行门店外占用人行道销售和维修三轮车,占用人行道长7米、宽2米,面积为14平方米。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7日对你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苍综执责停(改)通字〔 2021〕第 01024号 ),并于5月14日对你进行责改情况复查,发现你仍擅自占用人行道进行售卖并从事修理活动,未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夏仕明询问调查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夏仕明提供了其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夏仕明是本案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由当事人夏仕明现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记录一份、现场照片、地理位置图。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占用人行道销售和维修电动车的违法事实。
2021年6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苍综执罚先告字〔 2021〕第18号) ,告知你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 你占用人行道销售和维修三轮车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清除占用公共道路销售和修理的车辆,处罚款伍佰元整(¥500.00)。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苍溪支行(账号:2309446729219500913)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