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苍溪县陵江镇倍特电动车行,经营场所:陵江镇红军路东段571号,经营者:侯力恩,男,身份证号码:51082419730220****,联系电话:1528201****,住址: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彭店乡小梁村二组。
你于2021年4月20日在陵江镇红军路东段571号“倍特”车行门店外占用人行道销售和维修电动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1年4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于2021年4月20日在陵江镇红军路东段571号“倍特”车行门店外占用人行道销售和维修电动车,占用人行道长5米、宽2米,面积为10平方米。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7日对你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苍综执责停(改)通字〔 2021〕第 01020号 ),并于5月14日对你进行责改情况复查,发现你仍擅自占用人行道进行售卖并从事修理活动,未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侯力恩询问调查制作《询问(调查)笔录》,侯力恩提供了其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一份证明侯力恩是本案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由当事人侯力恩现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记录一份、现场照片、地理位置图。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占用人行道销售和维修电动车的违法事实。
2021年6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苍综执罚先告字〔 2021〕第 17号) ,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 你占用人行道销售和维修电动车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清除占用公共道路销售和修理的车辆,处罚款伍佰元整(¥500.00)。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苍溪支行(账号:2309446729219500913)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