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被处罚单位/个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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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朱柏易 | 未在与绵阳长升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作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绵阳长升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对苍溪县城乡生活垃圾处理配套项目“1·1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 | 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罚款 | 0.5 | 2021/07/12 | |
2 | 赵磊 | 未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规范的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档案;未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未及时制止或纠正从业人员违章作业,对苍溪县城乡生活垃圾处理配套项目“1·1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 |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八条 | 处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罚款 | 0.3 | 2021/07/12 | |
3 | 陈琦元 | 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苍溪县城乡生活垃圾处理配套项目“1·1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 | 处人民币壹万肆仟肆佰元整(14400.00元)罚款 | 1.44 | 2021/07/19 | |
4 | 绵阳长升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苍溪县城乡生活垃圾处理配套项目“1·1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负主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 | 处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罚款 | 21 | 2021/0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