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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苍林罚决字〔2021〕51号)
时间:2021-08-02 来源:苍溪县林业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被处罚单位名称:苍溪县骐良建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915108240689793234

法定代表人: 陶旭    职务: 总经理

单位地址 苍溪县陵江镇古梁村(天然气工业园区)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在未取得林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于2021年1至5月在苍溪县陵江镇回水社区跃进桥附近建设混凝土搅拌站,擅自改变林地用途693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1年12月31日前恢复原状;

2.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693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苍溪支行银行(账号:100157195260010001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或者广元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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