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苍溪县新路砖厂,住所:苍溪县岳东镇新路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MA63M4WQ8B,法定代表人:陈华,男,52岁,公民身份证号码:510824********6254,住址:四川省苍溪县东溪镇人民北路北泉居委会一组,电话:189****847。
违法地址:苍溪县岳东镇斑竹村六组
案 由:越界开采矿产资源
2021年5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越界开采页岩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单位于2020年8月擅自超出采矿许可证审批划定范围(苍溪县岳东镇斑竹村六组)开采页岩烧制页岩砖,经四川诚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越界开采的页岩违法所得评估价值568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图
2.现场照片
3.询问笔录
4.调查笔录
5.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6.资产评估报告书
7.营业执照复印件
我局已于2021年6月18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矿产部分)》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越界开采页岩行为,退回原划定范围开采,并对开挖破坏的土地恢复原貌。
2.没收越界开采违法所得5680.00元,并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1136元,共计应缴纳金额6816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罚款缴纳的履行限期为15日。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缴纳(户名:苍溪县财政局,开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苍溪支行,账号:100157195260010001)。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元市自然资源局或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程洪平
电 话:0839—5226166
地 址:苍溪县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