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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苍自然资案处〔2021〕22号)
时间:2021-08-10 来源: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被处罚人:苍溪县东溪镇容平砂石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824MA68WJH340,场所:苍溪县东溪镇北岸村五组,经营人:李和平,男,52岁,住址:苍溪县桥溪乡蟠龙溪村三组1号,身份证号:510824********6637,电话号码:187****9278。

违法地址:四川省苍溪县东溪镇东河村三组

案 由:非法占地

2021年3月25日,我局对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苍溪县东溪镇东河村三组集体土地建设砂石料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9年8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苍溪县东溪镇东河村三组集体土地9728.34平方米建设砂石料场(建筑物占地226.91平方米,水泥空坝423.64平方米,土空坝面积8893.78平方米,水池面积184.01平方米)。占用地类为:风景名胜特殊用地面积1159.24平方米,林地面积8569.1平方米。该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四条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调查笔录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

6.现场照片

7.现场勘测图

8.土地利用项目用地现状示意图

9.土地利用项目用地规划示意图

我局已于2021年5月24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于2021年5月25日提交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申请,我局于2021年6月15日16时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你单位对我局告知的违法事实和拟处罚决定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县林业局已经处罚非法占用的150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根据“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县自然资源局不应再对150平方米土地处罚款,经听证同意采纳你单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土地部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9728.34平方米集体土地给东溪镇东河村三组。

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东溪镇东河村三组9728.34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和清除堆放的砂石等原材料,恢复土地原状。

3.处非法占用的9578.34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95783.4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15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人民政府非税收入集户缴纳(开户银行:工行苍溪支行,账号:2309446729219500913。中国农业银行苍溪城郊分理处,账号:22286201040001652)。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法政府或广元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 程 洪 平

电 话: 0839-5226166

地 址: 苍溪县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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