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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苍自然资案处〔2021〕27号)
时间:2021-08-10 来源: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被处罚人:徐泽芬,女,68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0824********1082,住址: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杜里社区一组,电话号码:187****0977。

违法地址:陵江镇杜里社区一组

案 由:非法占地

我局于2021 年4月20日,对你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建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1年4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陵江镇杜里社区一组集体土地118平方米建房,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笔录

2.现场照片

3.询问笔录

4.调查笔录

5.身份证复印件

6.土地利用项目用地规划示意图

我局已于2021年5月20日依法向你送达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经听证小组研究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118平方米土地给陵江镇杜里社区一组。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18平方米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3.并处非法占用的118平方米集体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壹仟壹佰捌拾元整(小写:¥118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15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人民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缴纳(开户银行:工行苍溪解放路支行,账号:2309446729219500913;中国农业银行苍溪城郊分理处,22286201040001652;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8080120005245617)。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或广元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苍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程 洪 平

电 话: 0839-5226166

地 址: 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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