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苍溪县广明国际购物中心分公司,经营场所:苍溪县陵江镇杜里坝43号负一楼,经营者:王雪*。女。身份证号码:51018219810317****,联系电话:1538661****,住址:四川省彭州市濛阳镇泉沟村10组。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1年8月30日在居民楼住宅区从事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为。我局于2021年8月3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通知书》(苍综执责停(改)通字〔2021〕第01037号)责令改正噪声污染行为,并于9月13日对你(单位)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你(单位)已对产生环境的空调器、冷却塔采取隔音降噪措施,经广元市苍溪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噪声监测结果达标。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广元市苍溪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1年8月31日和2021年9月13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各一份;执法人员提取的讯问笔录四份;现场勘验笔录一份;现场勘验图一份。当事人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苍溪县广明国际购物中心分公司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温平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地理位置图。证明当事人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苍溪县广明国际购物中心分公司使用空调器、冷却塔噪声扰民的违法事实。
2021年9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苍综执罚先告字〔 2021〕第3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
你(单位)在居民楼住宅区从事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的规定,根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