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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自然资案处〔2021〕68号
时间:2021-09-30 来源: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被处罚人:姚建华,男,58岁,群众,身份证号码:510824********3818,元坝镇天井村5组。

李翠华,女,55岁,群众,身份证号码:510824********3864。元坝镇建设路54号。

王怀顺,男,46岁,群众,身份证号码:510824********4639,中土乡麻溪村五组14号。

李明芳,女,46岁,群众,身份证号码:510824********4629,元坝镇建设路54号。

姚小兵,男,48岁,群众,身份证号码:510824********3790,元坝镇建设路52号。

马小华,女,47岁,群众,身份证号码:510824********3806,元坝镇裕鹤东路110号。

违法地址:苍溪县元坝镇建设路50号

案由:非法占地

2021年8月12日,我局对你非法占地建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姚建华、李翠华于1992年在苍溪县元坝镇建设路50号自建了一楼一底住房一栋,2006年经三方协商同意,李明芳、王怀顺,姚小兵、马小华在该处房屋基础上续建第三层、第四层房屋。经测绘,该栋房屋实际占用国有土地面积98平方米,但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使用权面积仅为80.64平方米,实际超占国有土地面积17.36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3.询问笔录

4.调查笔录

5.授权委托书

6.元坝镇建设路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国有土地说明复印件

7.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复印件

我局已于2021年8月24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7.36平方米国有土地给苍溪县土地整理收购储备交易中心。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7.36平方米国有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3.处非法占用的17.36平方米国有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应缴纳罚款金额520.8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罚款缴纳的履行限期为15日。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缴纳(户名:苍溪县财政局,开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苍溪支行,账号:100157195260010001)。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程洪平

电话:0839—5226166

地址:苍溪县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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