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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自然资案处〔2021〕72号
时间:2021-09-30 来源: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被处罚人:谭勇益,男,49岁,群众,身份证号码:510824********7917,住址:石马镇马安村四组,联系电话:156*****314。

违法地址:石马镇马安村四组

案由:非法占地

2021年8月12日,我局对你非法占地建石材加工厂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于2019年1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苍溪县石马镇马安村四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400平方米建设石材加工厂,其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基本农田示意图

2.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3.询问笔录

4.调查笔录

5.现场照片

6.身份证复印件

7.现场勘测笔录

我局已于2021年8月25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00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给石马镇马安村四组。

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00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原种植条件。

3.处非法占用的400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应缴纳罚款金额120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罚款缴纳的履行限期为15日。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缴纳(户名:苍溪县财政局,开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苍溪支行,账号:100157195260010001)。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十五日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程洪平

电话:0839—5226166

地址:苍溪县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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